内容正文:
第四单元 社会争议解决
第十课 诉讼实现公平正义
10.3 依法收集运用证据
一、处处留心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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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据
(1)证据的含义
证据就是证明的根据,它是诉讼过程中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
【相关链接】: 案件事实只是法律事实,与现实生活中的事实并不完全是一回事。决定诉讼胜负的是法律事实,而不是生活事实。
在多数情况下,法律事实与生活事实可以达成一致,但也有一些生活事实由于没有证据可以证明,无法成为法律上认可的法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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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证据的作用
①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证据是打官司决胜负的关键砝码。
②对司法机关而言,证据是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重要手段,是作出正确裁判的依据。
③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证据是当事人主张自己权利的重要工具。
④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既是揭露犯罪的有力武器,也是保障无辜者不受错误追诉的盾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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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证据的分类:
证据类型
民事诉讼法 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行政诉讼法 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刑事诉讼法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物证 书证
从外在形式上看,书证也是客观存在的物品,但作为证据形式,书证和物证有本质区别。
物证是以物品的形状、质量、规格、痕迹等外部特征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 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图形的思想内容证明案件事实。
对于物证的形式等构成要件,法律没有特殊要求。 对于书证的形式、制作手续等,法律有时会作出特殊规定。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知识拓展】
请思考:偷拍、偷录的资料能否作为民事诉讼的证据?
证据的取得要合法,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的根本性标准在于收集该特定证据的手段与结果是否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侵害。
如果偷拍、偷录是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的(如窃入别人家中),这种资料就不能作为证据;如果不是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的,则可以作为诉讼证据。
2、证据的收集与保存
⑴重要性:
收集与保存证据非常重要。在日常生活中,如果缺乏证据意识,不注意收集和保存证据,一旦发生纠纷,难免处于不利地位。
⑵要求:做事要留痕,讲的就是要留证据
与别人合作要尽量签书面合同;借钱给别人,要对方写借条;返还比较重要的东西给别人,要对方写收条;买东西或者接受服务要尽量索取发票;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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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链接】:收集证据小贴士
减少现金支付,尽量使用银行卡或者第三方支付。一旦出现纠纷,银行流水和支付凭证是重要的证据
养成保留要据、合同的习赁。如购物小票、交通票据、营业厅的业务合同,这些日常的合同证据建议保留几个月至一年。
不要轻易删除聊天记录。因为删除相关记录,也同时删除了证据。
养成文字确认的好习惯。无论是借钱还是还钱,现金支付还是转账,支付完成后,不妨给对方发个短信之类的信息,确认之前发生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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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录音属于视听资料这一类证据。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包括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指的是以录音磁带、录像带、电影胶片或电子计算机相关设备存储的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音响、活动影像和图形。郑某的录音证据通过合法手段取得的,能被法庭采纳。
郑某与吕某是生意合作伙伴,也是多年好友。一天,吕某向郑某求助,说他有笔8万元的保险费急需缴纳,手头正紧,请郑某救急,还说几天后就还。看在老朋友的情分上,郑某打了8万元到吕某的账户,连借条都没要。没想到事后吕某不认账,说这8万元是郑某应付的加工费,不是借款。多次催款未果,郑某只好起诉。在法庭上,郑某拿出一段录音作为证据。原来,他把吕某提及的借了他8万元的对话录了下来。
查一查相关法律条文,录音属于哪一类证据?郑某的证据能被法庭采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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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去酒店参加同事的婚礼,孰料却被酒店的旋转门夹伤了脚。因索赔一事协商未果,周某一纸诉状将酒店诉至人民法院。庭审中,酒店方辩称周某并非在本店夹伤,并向法庭提供周某就诊时的院方病历,病历上记录的致伤原因是“自行摔伤”。而周某称就诊时自己并未陈述受伤原因,“自行摔伤”的结论是院方自行填写的,并向法庭出示了自己事后要求医院补充出具的说明,证明系被外物夹伤。而辩方却认为这一证据不能采信。最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