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第一课 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1.2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目录
01
02
二、姓名肖像受保护
一、生命健康俱可贵
03
三、名誉隐私不可侵
情境导入——校园欺凌
据@平安杏花岭 微博消息,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6月22日通报,针对网传“山西艺术职业学院附属中等艺术学校发生校园欺凌”事件,公安机关已接到报警并展开调查。经查,三名涉事学生均为受害人在山西艺术职业学院附属中等艺术学校的同学,现已全部到案接受调查,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受伤学生目前在医院全面检查治疗并进行伤情鉴定。
类似的事件屡见不鲜。近年来,网上曝光校园欺凌事件时有发生:四川成都一男孩因名字带“坤”被起绰号“鸡哥”,还经常被追着骂“娘炮”;江苏徐州一女生因长相问题被同学嘲笑,甚至将她的照片做成表情包,致使她身心受到伤害;也有三年级女儿被同学勒索钱财后性格大变,不爱说话……
此前有媒体发起“你遇到过校园霸凌吗”的投票共有超5万人参加,其中近四成网友表示自己曾遭遇过校园霸凌。还有网友在评论区分享了自己遭遇霸凌的经历:“被同学冷暴力过,他们嘲笑我,拿我家长开玩笑,虽然没对我动过手,但是他们言语上的伤害,比动起手带来的伤害更严重”“被两个女生用厕所门夹我的手指,指甲盖里全是瘀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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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案例中的相关人物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主人公所在的学校应当承认责任吗?说说你的理由。并且讨论未成年人应当如何在生活中学会自我保护?全社会应当采取哪些措施来保护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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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中实施校园欺凌的当事人应该承担刑事责任,还应当依法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民事责任。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发生学生欺凌事件,学校是否有责任取决于学生欺凌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等因素。该案件中的学生欺凌事件发生在校园内,在学校工作期间内,据此可以判定学校未尽到监护责任,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01
一、生命健康俱可贵
The part one
一、生命健康俱可贵
1.依法保护人身权的依据
(1)民法优先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
重要性:人生自由是自然人真正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的前提,人格尊严是人之为人所必须的人身利益。
一、生命健康俱可贵
1.依法保护人身权的依据
(2)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
重要性:生命是自然人最高的人身利益,身体是承载生命健康的物质载体,自然人的身心健康既关系到个人的生活质量,也关系到社会的发展。
一、生命健康俱可贵
2.人生权利的内容
(1)自然人
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以及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
(2)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享有名誉权,名称权和荣誉权。
一、生命健康俱可贵
3.对待人身权利的要求及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后果
(1)人们在生活中既要为依法维护自己的人身权利,也要尊重他人的人身权利。
(2)侵犯他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02
二、姓名肖像受保护
The part two
探究思考
一位学生在全市中学生游泳比赛中获得自由泳冠军,获奖照片被刊登在当地报纸上。但是后来他发现某家体育用品商店的广告上拥有自己的照片和名字。
结合生活中的实际,讨论案例中的情况是否合理并说明理由?案例中的中学生能否对自己的名字和照片主张权利?为什么?
探究思考——提示
该学生可以依法对自己的名字和照片主张权利。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字。图片中的商家加该同学的照片刊登在自己的广告上,这一行为侵犯了同学的肖像权,是一种盈利性的商业使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使用条件,即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规定的“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的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因此这一行为属于对权利人肖像权和姓名权的侵害行为。
二、姓名肖像受保护
1.姓名权
(1)含义
姓名权是自然人对其姓名享有的人身权利。
(2)自然人享有姓名权的依据
姓名是我们用来表现自我区别于他人的符号,因此姓名总是与特定个人相联系,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个人在人格上的基本特征。
(3)具体内容
自然人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
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
二、姓名肖像受保护
1.姓名权
(4)在生活中的具体表现
①一般来说,未成年人由父母决定其姓名。
②成年后有权自己决定继续使用或者改变姓名。但是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③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译名、网名、艺名、姓名的简称等,参照姓名权加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