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第一单元 民事权利与义务
第四课 侵权责任与权利界限
4.2 权利行使 注意界限
一、民事权利有限制
案例:林某在某电商平台注册了一家店铺,并通过了实名认证。云某通过网络在该店铺订购了一条某品牌的裤子。收到货品后,云某发现货品与网页宣传不符,就发表了买家评论并给予差评。之后,双方为此产生争议,云某又追加评论,谈了自身感受。林某对此大为不满,以云某恶意差评,侵犯该店名誉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云某侵害名誉权。
本案主要有两点需要审查,一是被告是否存在恶意差评的情形?二是是否已实际损害原告商家名誉?
法院审理后认为,对于第一点,虽然被告的评价是自身感受,且没有反复给出差评,故法院认为被告尚不构成恶意差评;对于第二点,原告并无证据证明被告的一条差评已实际损害商家名誉。原告作为经营者,对消费者的批评本也应予以适度容忍。
想一想:你认为云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什么是民事权利?行使民事权利要注意什么?
行使民事权利时不能超过正当界限。
2.民事权利有界限
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时不能超过正当的界限,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1. 权利的含义
权利通常意味着人们按照自己的意愿实施某一行为的自由
⑴民法对名誉权设定的界限
①对经营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就不能认定为侵害名誉权,因为这些行为是保障消费者批评监督权所必需的。但借机以诽谤、诋毁、侮辱等方式损害对方利益的,则构成侵权。
3、不同民事权利的界限
②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除外:
捏造、歪曲事实;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的,则构成侵权。
镜头1:小王同学在写一篇作文时,写道:“北风卷地白草折,胡天八月即飞雪。忽如一夜春风来,千树万树梨花开……望着窗外一片白茫茫的大雪,我不由自主吟咏出了岑参的著名作品《白雪歌送武判官归京》。”
镜头2:张老师在撰写一篇论文时,引用了知网上三篇论文中的观点。他在论文的“参考文献”中,注明了这些观点的出处、作者及发表期刊。
镜头3:中学语文教科书中收录一篇某当代作家的散文。
请判断以上行为是否侵犯著作权?为什么?
探究思考
⑵民法对著作权的限制
①作品的合理使用:
在特定的情形中,使用作品不需要著作权人同意,也不必支付使用费。
②作品的法定许可使用:
在某些情形中,除非权利人事先声明不许使用,他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直接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使用费,这属于作品的法定许可使用。
主要表现 具体情形
合理
使用 使用作品不需要著作权人同意,也不必支付使用费 ①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②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③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④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等等
法定许可使用 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直接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使用费 ①报刊转载其他报刊上发表的作品
②在为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的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等等
在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使用的情况下,仍须指明作者和作品出处
【知识整合】区别作品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使用
二、妥善处理相邻关系
傅某和李某是楼上楼下的邻居,本案被告傅某加盖违规建筑前阳台(宽90公分),未与原告李某进行沟通便侵占了李某的空间,致使李某房间终日没有阳光照射,长期处于阴暗无光的环境,身心受到极大伤害,患上轻度抑郁症。故李某以与傅某多次沟通均无果为由起诉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傅某在其南北外墙上搭建阳台,给李某的人身、财产安全等造成影响,故李某要求傅某拆除搭建的阳台,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思考:傅某和李某的纠纷属于什么纠纷?为什么要处理相邻关系?
如何处理相邻关系?
属于相邻关系纠纷
1.相邻关系的实质及意义
相邻关系是对不动产所有权的限制或延伸。法律规定相邻关系,对于保护相邻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稳定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2、相邻关系的类型
⑴相邻用水、排水关系
⑵相邻通行关系
⑶相邻不动产利用(土地、房屋、林木、地上的固定物)与管线安设关系
⑷相邻通风、采光、日照关系
⑸相邻有害物质排放关系,等等。
张文瑞(官青州府同知)公居宅旁有隙地,与吴氏邻,吴氏越用之。家人驰书于都,公批书于后寄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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