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第八课 主要的国际组织
8.2 联合国
一、《联合国宪章》倡导的国际关系基本原则
1、联合国的产生
⑴联合国性质
联合国是当今世界最具普遍性代表性和权威性的政府间国际组织。
⑵产生背景
联合国是世界人民反法西斯斗争胜利的产物,是人民为和平和与发展长期努力的结果。
⑶成立的意义
联合国的成立是人类历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大事,是人类和平进步事业发展的重要里程碑。
我联合国人民同兹决心,欲免后世再遭今代人类两度身历惨不堪言之战祸……彼此以善邻之道,和睦相处,集中力量,以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
2、联合国的宗旨●
⑴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
⑵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基础的友好关到系;
⑶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和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
⑷构成一个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
3、《联合国宪章》倡导的国家关系基本原则●
B
各会员国应遵循宪章规定的义务;
C
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
D
各会员国必须避免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不侵害别国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E
各会员国对联合国依宪章规定而采取的行动,应尽力予以协助;
A
各会员国主权平等;
F
联合国不得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内政的事务。
⑴各会员国主权平等:《联合国宪章》规定国家不分大小,一律平等。
◆联合国大会实行的一国一票制,正是这一原则在程序和制度上的体现。
◆任何联合国会员国可请求秘书长召开大会特别会议。秘书长应立即将此项请求通知其他会员国,并询问它们是否赞同。
⑵各会员国应履行宪章规定的义务
◆各会员国所享有的权益必须与其所履行的义务相联系,而任何国际义务都只有在依据国家主权原则,自愿承担的情况下,才具有国际法的约束力。
◆《联合国宪章》规定:“凡拖欠本组织财政款项之会员国,其拖欠数目如等于或超过前两年所应缴纳之数目时,即丧失其在大会投票权。大会如认为拖欠原因,确由于该会员国无法控制之情形者,得准许该会员国投票。”即体现这一原则。
⑶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
《联合国宪章》第六章:争端之和平解决
第三十三条
一、任何争端之当事国,于争端之继续存在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之维持时,应尽先以谈判、调查、调停、和解、公断、司法解决、区域机关或区域办法之利用,或各该国自行选择之其他和平方法,求得解决。
二、安全理事会认为必要时,应促请各当事国以此项方法,解决其争端。
⑷各会员国必须避免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不侵害别国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联合国宪章》规定:“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 这是联合国对《国联盟约》和《非战公约》中“不从事战争” 承诺的重申。
⑸各会员国对于联合国依宪而采取的行动,应尽力予以协助
这一原则又称为“集体协作原则”。当国际和平与安全面临威胁或出现侵略行为时,联合国安理会决定采取制裁或军事行动时,各国应根据特别协定,为联合国的行动提供所需的军队,协助及便利,包括越境权。
⑹联合国不得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内政的事务
《联合国宪章》规定:“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且并不要求会员国将该项事件依本宪章提请解决;但此项原则不妨碍第七章内执行办法之适用。” 第七章:对于和平之威胁、和平之破坏及侵略行为之应付办法
【易混易错】
错:联合国是凌驾于国家之上的国际组织。
联合国是政府间国际组织,不是世界政府,其权力是会员国授予的,它不能凌驾于主权国家之上。
二、联合国的主要机构
联合国
大会
安全理事会
经济及社会
理事会
托管理事会
国际
法院
秘书处
性质:联合国大会是联合国主要审议机构,拥有广泛的职权,由全体会员国的代表组成,每一个会员国都有一个投票权。
职权:大会关于重要问题的解决,如关于和平与发展,接纳新会员国和预算事项的决定,必须由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其他问题则以简单多数通过决定。
11
联合国
大会
安全理事会
经济及社会
理事会
托管理事会
国际
法院
秘书处
⑴机构构成:安全理事会由5个常任理事国和10个由大会选出任期两年的非常任理事国组成。
⑵原则:安理会关于程序问题的决定以15个理事国中至少9个理事国的同意票通过。对于实质性问题的决定也需要9票通过,并且不得有任何一个常任理事国投反对票(弃票不算反对),后者体现的是"大国一致"原则。常任理事国所拥有的这种权利通常被称为"否定权"。
⑶地位:联合国唯一有权采取行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机构。
⑷职权:安全理事会负有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主要责任。
12
联合国
大会
安全理事会
经济及社会
理事会
托管理事会
国际
法院
秘书处
⑴机构构成:由大会选出的54个理事国组成。
⑵职责:主要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