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项目九 所有者权益的核算
一、实收资本的构成
实收资本是指投资者按照合同协议约定或相关规定投入到小企业、构成小企业注册资本的部分。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投资者在设立小企业或对小企业增资扩股时,通常都应当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制定公司章程,对公司的注册资本、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等作出规定或根据法律的规定进行出资。因此,确定投资者的出资是否是构成小企业实收资本的部分,关键看其是否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必须符合投资者之间的合同协议约定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二是必须是构成小企业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注册资本。
任务一 实收资本的核算
二、实收资本的计量
小企业收到投资者以现金或非货币性资产投入的资本,应当按照其在本企业注册资本中所占的份额计入实收资本,超出的部分应当计入资本公积。实收资本的计量,取决于投资者的出资方式,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确定。
(一)以现金方式出资的计量
现金方式包括人民币和外币。小企业收到投资者以外币投入的资本,应当将收到的外币出资额按当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为人民币确认为实收资本。小企业收到投资者以人民币投入的资本,应当按照其在小企业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的份额确认实收资本。对于实际收到或者存入小企业开户银行的金额超过实收资本的差额,企业应确认为资本公积。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计量
对于投资者以非货币性资产投入的资本,小企业应当按取得资产的计量和实收资本的计量来分别确定。其中,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的金额,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要求,采用评估价值确定;而实收资本的金额应根据投资合同协议或公司章程的约定,按照投资者在其中所占份额来确定,超出部分应当计入资本公积。
任务一 实收资本的核算
三、实收资本的核算方法
投资者根据有关规定对小企业进行增资或减资时,小企业应当增加或减少实收资本。
小企业的实收资本应与其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注册资本始终保持一致,因此应当相对固定不变。但在某些情况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或投资者之间的约定,实收资本也可以发生增减变动。
为了核算小企业收到投资者按照合同协议约定或相关规定投入的、构成注册资本的部分,小企业应设置“实收资本”(股份有限公司为“股本”)科目,贷方登记所有者投资的增加额,借方登记所有者投资的减少额,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实收资本总额。本科目应按照投资者进行明细核算。
任务一 实收资本的核算
(一)实收资本增加的核算
通常情况下,小企业增加实收资本的途径主要有三种。
1.所有者(包括原所有者和新投资者)投入
2.将资本公积转为实收资本
3.将盈余公积转为实收资本
(二)实收资本减少的核算
一般情况下,小企业的实收资本不能随意减少,法律上尤其禁止投资者在企业成立后从企业抽逃出资。但是,依法减资是允许的。小企业实收资本减少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资本过剩;二是小企业发生重大亏损,短期内无力弥补而需要减少实收资本。我国《公司法》规定,小企业要减少资本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减资应事先通知所有的债权人,债权人无异议方允许减资;(2)经股东会议同意,并经有关部门批准;(3)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任务一 实收资本的核算
一、资本公积的内容
资本公积是指小企业收到的投资者出资额超过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
资本公积源于投资者的投入,资本公积是由投资者投入但不构成实收资本的、所有者享有的资金。资本公积由小企业全体投资者共同享有,其形成有特殊来源,仅来源于小企业投资者的投入,因此与小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净利润)无关,不是一个利润实现的过程,而是与实收资本共同反映小企业与其投资者之间出资和资本投入的关系。
小企业用资本公积转增的资本,应当冲减资本公积。小企业的资本公积不得用于弥补亏损。
小企业收到投资者以外币投入的资本,应当采用交易日发生的即期汇率折算,不得采用合同约定汇率和交易当期的平均汇率折算。
外币投入资本与相应的货币性项目的记账本位币之间不应产生外币资本折算差额,但是如果折算后金额超出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超过部分应计入资本公积,但是在其他期间不会再产生因汇率不同而导致的折算差额。
小企业资本公积不得出现借方余额的情况,即资本公积结转至零为止。
任务二 资本公积的核算
二、资本公积的核算方法
为了核算小企业收到投资者出资超出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小企业应设置“资本公积”科目,贷方登记资本公积的增加额,借方登记资本公积的减少额,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小企业资本公积总额。
小企业收到投资者的出资,应按照投资者的出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按照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的份额,贷记“实收资本”科目;按照借贷方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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