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02
电子商务的常见法律问题
01
书面形式
我国《合同法》将数据电文纳入“书面形式”之内,我国以立法形式彻底解决了数据电文作为“书面形式”的合法身份。因此,在我国的电子商务活动中合同当事人可以订立以数据电文为形式的“书面合同”
02
签订过程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电子合同的订立也应当经过要约、承诺的方式。
要约是指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签订合同的意思,《合同法》规定要约是“到达生效”承诺就是表示接受对方的合同条件,《合同法》规定承诺也是“到达生效”
格式合同问题
“格式条款” 对于大幅降低交易成本、规范和完善合同内容、预防和减少合同纠纷有很大作用,往往是由单方制定,不能充分公平地反映交易双方的意志,极易构成对消费者利益的侵害和对电子交易的声誉的损害。
03
电子合同的法律问题
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
著作权保护
传统媒体侵犯网络作品著作权的行为
商标与域名的保护
同一域名的标识部分存在多个注册商标所有人
域名注册在先
恶意抢注域名
注册的域名中含有他人注册商标的名称
网络侵犯传统媒体作品著作权的行为
网络侵犯网络作品著作权的行为
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问题
1.电子商务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常见形式
混淆行为,指生产者或经营者为争夺竞争优势,在自己的商品或者营业标志上不正当地使用他人的标志,使自己的商品或营业与他人经营的商品或营业相混淆,谋取不正当利益。
虚假宣传,指经营者为获取市场竞争优势和不正当利益,对商品或提供的服务进行虚假和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商业诋毁,通过捏造、公开虚伪事实或虚假信息,对特定商事主体的商誉、商品或服务进行贬低和诋毁,造成其商业利益损失的侵权行为。
用技术措施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通过不正当的技术手段抑制用户使用对方软件。
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有的电子商务网站和其他网站签订排他性协议,约定不得在其网站置放任何竞争者的网络广告,或者向用户发送竞争者的促销电子邮件,否则即为违约等。
不正当竞争的法律问题
2.网店刷信誉涉嫌不正当竞争
商家找所谓的消费者进行“刷单”,卖家买快递单号,其收件人和寄件人与实际的买家、卖家不一致。
快递公司发空包,但快递公司并未完成配送,而帮助商家完成平台上的物流信息。
刷单违反了卖家加入网购平台应准守的规则,同时也是一种典型的不正当经营手段。很多网店卖家通过刷客轻松提升信誉度,消费者很容易陷入卖家的消费陷阱,这种弄虚作假的行为也涉嫌消费欺诈。
不正当竞争的法律问题
1.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
消费者安全权存在较大风险。我国网上支付安全保障措施还不够完善,消费者网上账号、密码、身份信息容易泄露,以及病毒攻击和钓鱼网站的潜在风险都是防不胜防的。
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由于缺乏监管,用户个人信息很容易被不负责任的商家出售交换,使网络消费者面临人身财产方面的潜在风险。
格式条款泛滥消费者受到隐性侵害。网络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
无不是起到减免自己责任、加重消费者义务、排除消费者权利的作用。
在线交易中虚假广告等欺诈问题。商品信息都是经营者单方面发布的,缺乏有效监督,真实性、公正性都有待考量。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
2.新消法关于7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定
按照新消法第25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一些特殊情况除外。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这是我国第一次将“七天无理由退货”纳入法律规定,赋予消费者七天的“反悔权”,也是新消法最大的一个亮点。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
3.新消法关于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责任
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
4.新消法关于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