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青少年
普法宣传教育
加强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
宣传学校:中学
青少年和儿童的区分
飞机儿童票:12周岁以下
骑自行车:12周岁以上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儿童”一般指:14周岁以下的人。
快速成长期(12-18):心理、身体、社会(学习、生活)
法制 —
为什么要守法?
自由来源于
对规则的遵守
——自由
目录
壹
青少年三大法律责任
贰
刑事法律责任
叁
对违法行为的自我防范
壹
青少年
三大法律责任
第一部分
青少年三大法律责任
一、民事法律责任:经济赔偿
二、刑事法律责任:牢狱之灾+经济赔偿
三、治安管理行政法律责任:拘留+罚款
+经济赔偿
一、民事法律责任:经济赔偿
(一)校园内的侵权责任 — —
(二)交通事故赔偿责任 — —
1、人身损害赔偿
2、财产损害赔偿
1、人身损害赔偿
某日,中铁一中初三(四)班上化学课晚自习时纪律很差,化学老师在课后将全班同学留下,要求安静后再走。原告李波大声要求老师将纪律差的同学留下,其余的放走。被告王恒叫李波别闹并上前打肖一耳光,双方因此扭打并同时摔倒。李波摔倒时头部撞到墙上受伤,王恒仍继续打肖波,化学老师和同学将双方分开,随即扶李波到校外一诊所就医,遵医嘱购药一盒。后老师安排同学陪李波回家,途中李波突然昏迷,被送往医院手术急救,共住院治疗29天,支付医药费37781元,护理费5600元,交通费1000元等。出院后,经医学技术鉴定为9级伤残。
故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赔偿各种损失7万元。
(一)校园内的侵权责任 — —
审判
法院认为:被告王恒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直接造成了原告李波受伤致残,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据此判决:一、王恒赔偿肖波医药费、护理费、陪伴床位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45000元。
二、中铁一中赔偿李波医药费、护理费、陪伴床位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
10000元。
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但是,校方对学生有管理教育之责,事发当时课堂教学秩序混乱,任课老师对学生的哄闹未能及时予以有效的管教,致使肖、屈二人在有老师在场的情况下由吵闹发展到打斗,学校对此有疏于管教的过失,应承担相应责任。
李波在王恒有挑衅行为时,未能报告老师进行处理,而同被告王恒互相扭打,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也有过错,应承担一定责任。
2、财产损害赔偿
(一)校园内的侵权责任 — —
案例:
踢球致伤,
学生责任公平分担
13岁小胡与小孟为某校同龄同学,两人在课间踢球时为争球而发生碰撞,小胡摔倒在地,痛苦万分。学校管理人员随即赶到现场将小胡送往医院救治并及时通知其父母。经诊断为锁骨骨折,共计花销医疗费近4万元。出院后,小胡父母将学校及小孟父母诉至法院。法院依据公平原则,最后判决由小胡、小孟双方监护人各自承担费用的50%。
小哨中学(小刀划伤)
课余伤害(推搡楼梯摔伤,全责赔偿金额;课件高空抛物伤人等)
(二)交通事故赔偿责任 — —
“交通事故” — — 是指车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
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
(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
(二)交通事故赔偿责任 — —
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
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
追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道路”,是指公路、 城市道路 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 广场、公共停车场 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盗窃
敲诈勒索
抢夺
抢劫
寻衅滋事
故意伤害
故意毁坏财物
性侵犯
聚众斗殴
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二、刑事法律责任:牢狱之灾+经济赔偿
二、刑事法律责任:牢狱之灾+经济赔偿
刑事责任年龄— —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十四至十六周岁八个特定罪名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
故意杀人
强奸
贩卖毒品
抢劫
放火
投毒
爆炸
二、刑事法律责任:牢狱之灾+经济赔偿
1、从属性犯罪
青少年刑事犯罪类型 — —
2、团伙性犯罪
3、报复型犯罪
4、冲动型犯罪
5、无知型犯罪
二、刑事法律责任:牢狱之灾+经济赔偿
1、从属性犯罪
青少年由于思维尚不成熟及社会经验的不丰富,容易成 为成人犯罪时控制的对象,并且青少年由于对好坏的识别能力差,在作案时处于一种死心塌地的从属地位。
案例: 15岁的骆某在与成年人李某所进行的抢劫活动中,一次又一次的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