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第10讲 当代中国的法治与精神文明建设
唯物史观:认识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建设与法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关系
时空观念:了解新中国法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经历了从无到有、逐渐发展起来的过程,理解法治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的时代性。
历史解释:认识法治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推动社会进步的历史作用。
史料实证:通过史实论证依法治国和精神文明建设的的重要性。
家国情怀:通过了解法治建设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成就,感受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推进,认识什么是用制度保障人民当家作主。
一、新中国的法治进程
1.开始: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共同纲领》等文件。
2.初创:20世纪50年代
表现:1950年,先后通过《婚姻法》、《土地改革法》等,初步奠定了中国法制建设的基础。
3.“文革”时期,遭到严重破坏。
4.文革之后,进入新时期
(1)1978年底,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法制建设方针(十六字方针)
(2)1982年,制定了1982年宪法等基本法律。
(3)中共十五大报告第一次完整地提出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于1999年写入宪法。
(4)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被写入宪法。到2010年,我国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1.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中国涌现出的英雄模范有孟泰、王进喜、焦裕禄、雷锋、李四光、邓稼先等。
2.改革开放后,我国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开展“五讲四美三热爱”活动。
3.1994年,中共中央提出把爱国主义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基础工程加以推进。2001年,又从以德治国的高度规划思想道德建设。
4.2006年10月,中共第一次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战略任务。中共十八大形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知识拓展】
一、中国古代法律与古罗马法律比较
1、法律性质不同,中国古代法律包括奴隶制及封建制两种性质,古罗马法律只有奴隶制的性质。
2、法律结构不同。中国古代法律民刑不分以刑为主,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公法属性基本上表现为法律的刑事性、刑法化和国家化,具有强烈的国家和社会的公的属性;罗马法是维护“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法律的最完备的形式”,体现了商品经济的一般规律,因此,导致罗马私法高度发达,并且独立于公法。
中国古代的法律相较而言则是重刑轻民,把民事问题纳入刑事法规之中。古罗马的简单商品经济高度发展,民事法律关系扩大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从而使私法得到迅速发展。
3、法律内容不同。中国古代的法律以礼为灵魂,礼大于法,强调人情是法律的核心,道德是法律的基础,当人情、道德与法律相抵触时,法律服从人情和道德,强调法律实施的最佳途径是“人治”;古代罗马将自然法作为各国成文法的准则和依据,罗马法主要内容是维护私有财产,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重证据、讲程序,其实质是维护奴隶主贵族利益。
4、宗法群体本位观念和个人权利本位观念不同
家族本位的宗法群体理念是中国古代法律的根本指导思想。三纲五常不仅是礼的规范,也是法律的规范。古罗马人没有来自宗法关系的所谓天理、人情可以遵循,罗马法特别注意从法律上确认公民个人的权利。
5、法学家的地位。古罗马法学家地位高,部分法学家其法律学说有官方效力,中国古代法律则完全以官方为主导。
6、历史影响不同。中国古代法律只要影响了日本、朝鲜、越南等东亚、东南亚国家,从而形成了中华法系,而古罗马法律积极影响了中世纪欧洲许多国家,也对近代以来法律和法学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二、古代教化与民众乡村法律生活关系
1、古代中国人对社会秩序的认识是,伦理道德是治国安民之本,法律及其手段是“末”。
对社会的管理重视人心控制,强调以德教民。就使法律的保障和示惩作用,在理论上降到了“为人不耻”的境地,甚至历朝历代各级官吏都耻于学法,耻于言法,耻于为法吏。各朝都不准民间私授律学,不准私家收徒讲授,禁止百姓抄写或刻印法典,使民间法律教育一片空白。
2、古代乡村法律教化不是教育民众知道法律条文是什么,不是教育他们如何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而是教育他们远离法律事务,要以诉讼为耻。”,认为“兴讼”的人是不服教化的人,安守本分的人是不会身涉公堂打官司的。无讼”“息讼”教育使民众放弃正常的权利意识和法律保障,压抑自己的个性,培养无限的容忍。使人们不明法律、鄙视法律、漠视法律,诉讼在社会生活中日益变得为礼所不容、为贤者所不肖的行为。
3、法律教化及其作用被置于末位,而“道之以德,齐之以礼”的伦理道德规范被置于至高无上的境地,因而中国古代教化的重点是对民众的伦理道德教育,其目的是为了确保民众能遵守纲常礼法,遵守封建等级秩序。
4、乡村社会的法律生活中,农民绝大部分是在与族长打交道,而他们又多是地主,地方官员维护族长和地主的权益,将农民的法律保护置于地主、族长控制之中,农民在与地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