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第十课内容提纲:
正确行使诉讼权利
严格遵守诉讼程序
依法收集运用证据
第十课
诉讼实现公平正义
10.3 依法收集运用证据
(一)处处留心皆证据
1.证据的作用
(1)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如果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发生争议,诉讼证据就变得至关重要。
(一)处处留心皆证据
2.证据的含义
(1)证据就是证明的根据。
(2)诉讼证据不同于生活中通常所说的“证据”,它是诉讼过程中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
客观事实
诉讼证据
法律事实
(一)处处留心皆证据
3.证据的种类
(1)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2)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证据: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3)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诉讼证据
物证:是指通过自身的内在属性、外部特征或存在状况来证明案件客观事实的一切物品和痕迹,如杀人用的凶器,犯罪现场留下的指纹、血迹,买卖的商品等。
书证:是指通过文字、图表、符号等表达的思想和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客观事实的物品,如合同、信函、图表、文件、传真、收据、票证等。
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以及计算机等高科技设备记录和再现的信息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录音带、录像带、计算机软盘等。
电子数据: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比如数码相机拍摄的照片。
鉴定意见:是指鉴定人根据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聘请,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案件中需要解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分析后得出的意见,主要包括文书鉴定、医学鉴定、工程质量鉴定、产品质量鉴定、会计鉴定等。
诉讼证据
区分物证、书证、视听资料:
物证以其自身特性证明案件事实;
书证与视听资料都是以一定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但书证是以文字、符号表达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视听资料是以音响、图像、数据反映的内容。
视听资料与电子数据的区别:
视听资料是以模拟信号的方式在介质上进行存储的数据,限定于以模拟录音录像设备如磁带录像机、磁带录音机、胶卷相机等设备形成的数据。
电子数据是以数字信号的方式在介质上进行存储的数据,更强调数据的记录方式,是指以电子方式记录的数据,比如数码相机拍摄的照片,网上聊天记录,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
香烟:
物证
被害者的记事本:
书证
摄影机中的录像:
电子数据
录音带:
视听资料
专家鉴识的结果:
鉴定意见
(一)处处留心皆证据
4.养成证据意识
收集和保存证据非常重要。如果缺乏证据意识,不注意收集和保存证据,一旦发生纠纷,难免处于不利地位。
问题:偷拍、偷录的资料能否作为民事诉讼的证据?
证据的取得要合法,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违背公序良俗。
如果偷拍、偷录是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的(如窃入别人家中),这种资料就不能作为证据;如果不是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的,如通话录音,则可以作为诉讼证据。
问题:张三找李四借钱后长期不还,李四无奈只得诉至法院。在本案中,谁应该承担举证责任?
当事人有责任对自己的说法负责,依法承担提供证据的责任,来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如果提供不出证据,就要承担败诉的风险。这种责任就是举证责任。
(二)主张权利靠举证
1.民事诉讼中的举证原则
(1)民事诉讼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由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决定)
对“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正确理解
“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也就是说当事人对自己所主张的并作为证明对象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必然负有举证责任;被告是否有举证责任,取决于其是否提出了需要作为证明对象的主张。
在具体的民事争议案件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一般可细化为“主张积极事实者有举证责任,而主张消极事实者无举证责任”。单纯对对方提出的主张进行否认的就是主张消极事实。
例如:甲认为乙欠了自己钱,要求乙还钱,就要提出乙欠钱的证据(欠条等)。如果乙否认借钱事实,则不需要提供证据(因为他没有主张什么权利);如果乙反过来说钱已经还了或者还了一半,那么他也要提出自己还钱的证据。
小明从公园走过,被刘大爷养的狗咬了。
小红从幸福小区路过,被楼上的啤酒瓶砸中。
问题:在上述案例中,谁应该承担举证责任?
(二)主张权利靠举证
1.民事诉讼中的举证原则
(2)在有些情况下,当案件当事人因欠缺专业知识或者远离证据而难以举证时,法律出于公平合理的考虑,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当事人提出诉讼主张时,由对方负责举证。
注意:举证责任倒置并不意味着全部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