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6.2 夫妻地位平等
第六课内容提纲:
法律保护下的婚姻
夫妻地位平等
第六课
珍惜婚姻关系
(一)平等的人身关系
1.夫妻关系
(1)内容:包括夫妻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2)核心: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3)夫妻平等:夫妻平等意味着夫妻在生活中平等行使权利、平等履行义务、共同承担家庭和社会的责任。
(一)平等的人身关系
2.夫妻人身关系的平等
(1)夫妻人身关系的平等强调夫妻双方的人格独立。
(2)体现:
①夫妻姓名权: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双方所生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②夫妻人身自由权:夫妻双方均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这些自由是夫妻双方家庭地位平等的重要标志。
(3)意义:只有夫妻双方自由平等、相互欣赏、互谅互让,才能成就美满婚姻,构建和谐家庭。
问题:夫妻离婚后,未经前夫或前妻同意,可以更改孩子姓名吗?
根据《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回应,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恢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根据《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回应,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恢复。
更改孩子姓名需要父母双方同意。即使在父母离婚后,父或母更改孩子姓氏及姓名也需要征得另一方同意,即孩子在未满18周岁之前更改姓氏和姓名的,需要得到父母双方一致同意,公安部门才可以受理,否则公安部门可以拒绝受理。据此,若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是不能单独为孩子变更姓氏以及姓名。
若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将孩子姓名进行了变更,另一方应如何救济?
根据前述《批复》,另一方可在双方未能协商离婚的情况下向公安机关申请恢复子女原姓名。但若双方已经离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为孩子更改了姓氏或姓名,该行为实质上侵犯了另一方对孩子姓名的决定权和变更权。若一方更改孩子姓氏或姓名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可通过向法院起诉恢复子女原姓氏或姓名。
另一方起诉要求恢复子女原姓氏、姓名的诉请是否会得到法院的支持?法院对此类型案件会如何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同时亦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抚养孩子。未成年人姓名的变更涉及未成年人的人格利益,对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等各方面均受影响。父母一方因为离婚而对另一方的愤恨,不考虑孩子的人格利益,擅自将孩子姓名变更,对孩子的成长造成严重影响的,应予以恢复孩子原姓名。但若孩子姓名变更后,孩子已经使用该名字较长时间,使用该姓名在社会上进行交际,被周边的同学、教师、亲友所熟知,成为孩子不可或缺的部分,譬如在孩子使用该姓名就读小学、中学、大学、报考各项考试、参加各项比赛并取得名次等等,不宜恢复孩子原姓名。
从未成年人孩子利益最大化原则出发,若恢复孩子原姓名,不考虑孩子使用该姓名的实际情况,将严重损害孩子人格利益,故法院在考虑是否恢复孩子原姓名之时会结合孩子使用现姓名的实际情况作出裁判。此外,在孩子具备表达其意愿的认知能力时,法院也会尊重孩子是否愿意恢复原姓名的意愿。
(二)平等的财产关系
1.夫妻财产关系
(1)特点:夫妻财产关系与夫妻人身关系密不可分。
(2)主要内容:夫妻财产主要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二)平等的财产关系
2.夫妻共同财产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①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②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③知识产权的收益;
④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⑤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夫妻双方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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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婚姻发生法律效力的期间,从进行婚姻登记领取结婚证之日起至婚姻关系结束之日(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之时)止。
结婚前的恋爱期间或订婚期间不能算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知识产权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