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4.2 权利行使 注意界限
第四课内容提纲:
权利保障 于法有据
权利行使 注意界限
第四课
侵权责任与权利界限
2022年6月5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施行。
第六十一条 文化娱乐、体育、餐饮等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
第六十四条 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应当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
权利的行使有界限!
(一)民事权利有限制
1.保护民事权利与正确行使民事权利
(1)民法强调对权利的保护,而权利通常意味着人们有按照自己的意愿实施某一行为的自由。
(2)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时不能超过正当的界限,并且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一)民事权利有限制
2.法律对人身权的限制——以名誉权为例
(1)对经营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就不能认定为侵害名誉权,因为这些行为是保障消费者批评监督权所必需的。
(2)借机以诽谤、诋毁、侮辱等方式损害对方利益的,则构成侵权。
问题:QQ音乐有没有侵犯榜单歌手的权利?为什么?
(一)民事权利有限制
3.法律对财产权的限制——以知识产权为例
(1)作品的合理使用:在特定的情形中,使用作品不需要著作权人同意,也不必支付使用费。(大多是非营利性行为)
作品的合理使用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作品的合理使用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作品的合理使用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前款规定适用于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限制。
作品的合理使用——常见情形
个人使用。
适当引用。
使用时事性文章。
课堂教学与科研使用。
免费表演。
(一)民事权利有限制
3.法律对财产权的限制——以知识产权为例
(2)作品的法定许可使用:在某些情形中,除非权利人事先声明不许使用,他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直接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使用费。(大多是营利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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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的法定许可使用
(一)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二)作品在报刊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
作品的法定许可使用
(三)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五)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民事权利有限制
3.法律对财产权的限制——以知识产权为例
(1)作品的合理使用:在特定的情形中,使用作品不需要著作权人同意,也不必支付使用费。
(2)作品的法定许可使用:在某些情形中,除非权利人事先声明不许使用,他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直接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使用费。
(3)在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使用的情况下,仍须指明作者和作品出处。
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
(2014年9月23日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