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课前回顾:
民法的作用
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
民法的基本原则
1.2 积极维护人身权
第一课内容提纲:
认真对待民事权利与义务
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第一课
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
人身权
财产权
人格权
身份权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
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个人信息权
亲权/亲属权/配偶权
物权
债权
知识产权
股权
……
所有权(自物权)
他物权
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
民事
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编 人格权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九百八十九条 本编调整因人格权的享有和保护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第九百九十二条 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
(一)生命健康俱可贵
1.积极维护人身权
民法优先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人身自由是自然人真正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的前提,人格尊严是人之为人所必需的人身利益。(人身自由侧重身体;人格尊严侧重精神)
(1)依据:
(2)内容:
(3)要求:
人们在生活中既要依法维护自己的人身权利,也要尊重他人的人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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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一)生命健康俱可贵
2.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
(1)地位:
②生命是自然人最高的人身利益,身体是承载生命健康的物质载体,自然人的身心健康既关系到个人的生活质量,也关系到社会的发展。
③民法典把这三项权利置于人格权编的前列。
(2)法律规定:
侵犯他人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在因侵权行为致人死亡时,即是典型的侵害生命权的情形。
生命权:以延续生命为内容
1.非法搜查公民身体;
2对身体组织不疼痛的破坏(如头发、眉毛、体毛、趾甲、指甲等);
3.不破坏身体组织的殴打(不构成轻微伤,受侵害人一般不需要接受治疗);4.不损坏身体生理机能的不当外科手术。
身体权:保护身体组织的完整、对自身器官的合法处分和人身自由
健康权是公民维护其身体健康即生理机能正常运行,具有良好心理状态的权利。
健康权:维护身体功能的正常
问题:甲、乙、丙分别被侵犯了什么权利?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一般伤害
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
+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
+丧葬费、死亡赔偿金
问题:未成年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该由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教材P43)
注意: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时,侵权人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没有达到触犯刑法的严重程度时,要承担一定的行政责任。
冒名顶替上大学
1990年,齐玉苓参加统一招生考试,分数超过委培生录取线,被山东省济宁商校录取。陈晓琪因预选考试成绩不合格失去参加统考资格,遂将齐玉苓的录取通知书从滕州八中领走,并以齐玉苓的名义就读于济宁商校。毕业后,陈晓琪仍然使用齐玉苓的姓名,在中国银行滕州支行工作。
问题:齐玉苓的什么合法权利受到了侵害?原告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姓名权、受教育权
案情概要
1990年,就读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的应届生齐玉苓(本名齐玉玲),原顺利考取山东省济宁商业学校,但被同班同学好友陈晓琪(本名陈恒燕),因父亲陈克政在地方具有政治势力,买通学校行政人员,冒名顶替成为该校学生并以被害人冒名顶替长达八年的时间。1998年齐玉苓不堪身分地位的损失以及家人遭到陈克政的暴力威胁,愤而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1999年齐玉苓不服一审判决后,再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最高法院的批复后,2001年最终判决,引用宪法第4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