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6.1
法律保护下的婚姻
学习目标
1. 明确结婚必须符合的法律条件,理解规定婚姻成立要件的重要性和积极意义。(重点)
2.阐述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理解确认这些原则的意义和价值。
3.结合婚姻自由原则,分析反对轻率离婚的合理性。
01
珍惜婚姻
1.结婚的含义
结婚是夫妻关系的起点,是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婚姻关系的行为。
2.婚姻家庭的基本原则
婚姻自由是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民法典还规定了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等基本原则。
婚姻自由 ≠ 随心所欲
一夫一妻,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任何人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法律禁止重婚,也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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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正确对待婚姻
要求:结婚建立的是一种长期的身份关系,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还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意义:严肃对待婚姻、珍惜婚姻,既是对自己负责、对配偶和子女负责,也是对社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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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结婚的条件
①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②男女双方达到法定婚龄
③符合一夫一妻制
④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
血亲禁止结婚
违背①
构成可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或一方患有重大疾病不如实告知的
违背②或③或④,构成无效婚姻,不具备法律效力
撤销前该婚姻有法律效力,撤销后无法律效力
男方不早于22周岁;女方不早于20周岁
讨论:婚姻登记机关是否应该为他们进行结婚登记?
小杰的母亲以断绝母子关系为要挟,要求小杰与小芬登记结婚。
小俊与表妹小美从小青梅竹马,二人自愿结为夫妻。
小军和小丽在20岁时相识,二人自由恋爱一年后,决定结婚。
已婚人士张某与妻子感情破裂,在离婚诉讼期间和女友申请结婚。
婚姻自由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法定婚龄
一夫一妻制
牛刀小试
直系血亲 和 旁系血亲
知识拓展
5.结婚登记
结婚会对男女双方的人身和财产产生强制约束力,因此,法律要求结婚必须履行登记程序。进行结婚登记是确立婚姻关系、明确夫妻双方权利义务必经的法律程序。
(1)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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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两种情况:
①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
②夫妻双方离婚后,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
2.法律后果:
当事人不是夫妻关系,不享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同居期间当事人各自继承的财产,一般按照个人财产处理。
【特别提醒】: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已存在有效的婚姻关系与他人持续稳定地同居会构成重婚行为,将受到法律惩罚。(非法同居关系)
同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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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婚姻登记机关审查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齐全,当事人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
申请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婚登记。
5.结婚登记
(2)结婚登记程序
申请
审查
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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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 与 可撤销婚姻
珍惜婚姻
无效婚姻 可撤销婚姻
不同点 ①无效婚姻是违反禁止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或是已有配偶,或是有不能结婚的亲属关系,或是不到法定年龄。
②对于无效婚姻,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相关组织都可以申请无效,人民法院可依法宣告无效。
③无效婚姻的宣告没有时间限制,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而裁判是否宣告无效。 ①可撤销婚姻是因为胁迫,本人不自愿,或者因为隐瞒重大疾病产生的认识错误,如果知道就不会结婚。
②受胁迫和隐瞒重大疾病的两类可撤销婚姻,只有当事人可申请撤销,人民法院必须依当事人的申请撤销。
③可撤销婚姻当事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一年内)提出,超出规定的时间则不能再提出申请,如需解除婚姻只能走离婚程序。
相同点 ①二者自始都没有法律约束力。
②子女和财产的处理规则相同,都是按同居关系处理。
知识拓展
案例一:男青年小武的父亲与女青年小美的母亲是表兄妹。小武与小美青梅竹马,两人年龄相差3岁。经过多年追求,小武如愿在24周岁时与小美登记结婚。婚姻登记机关并不了解两人的亲戚关系。
案例二:男青年小张与同村女青年小梅恋爱。两人在村里举办婚礼后,就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
案例三:男青年小罗19周岁,经人介绍认识同龄女青年小英。两人恋爱一年后准备结婚。由于小罗的年龄未达到法定婚龄,于是小罗伪造证件,与小英登记结婚。
第四代旁系血亲,允许结婚,婚姻有效
思考:上述情形中,当事人的婚姻是否受法律保护?为什么?
未进行结婚登记,不受法律保护
不到法定结婚年龄,伪造证件,婚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牛刀小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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