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专题班会
信宜二中级班
法制教育
首部民法典,慈母般的法律
1.民法典的编纂历程
2.民法典的重大意义及框架结构
3.民法典亮点解读
目录
历经1954年、1962年、1979年和2001年四次启动制定后,中国今年正式步入民法典时代。
新中国几代人的夙愿
1954年
1962年
1979年
2001年
由于多种原因而未能取得实际成果
按照“成熟一个通过一个”的工作思路,确定先制定民事单行法律。现行的继承法、民法通则、担保法、合同法就是在这种工作思路下先后制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
民法典编纂工作情况
从1954年首次起草民法典草案,到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中国的民法典编纂之路已走过66个春秋。“一波四折”“好事多磨”的民法典在2021圆梦。
编纂民法典的重大意义
三、民法典
之亮点解读
法制教育
案例:小叶给小阳的水杯里放橡皮渣,还经常诬陷小阳欺负她,导致小阳被全班同学孤立,被老师误解。
思考:小叶的行为属不属于校园欺凌?小叶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小阳的什么权利?
小叶的行为属于校园欺凌,
小叶的行为侵犯了小阳的人格权。
什么是校园欺凌呢?
校园欺凌,是指在校园内外学生间一方(个体或群体)单次或多次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另一方(个体或群体)身体和心理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等的事件。
校园欺凌的表现形式有:
1、肢体欺凌:推撞、拳打脚踢,扇打以及抢 夺财物等,是容易察觉欺凌形式。
2、言语欺凌:当众嘲笑、辱骂以及替别人取侮辱性绰号等,是不容易察觉的欺凌形式。
3、社交欺凌:孤立以及令其身边没有朋友等,是不容易察觉的欺凌形式。
4、网络欺凌:在网络发表对受害者不利的网络言论、曝光隐私以及对受害者的照片进行恶搞等,是容易察觉欺凌形式。
校园欺凌,实际上是侵犯自然人人格权的一种行为。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实施)第1199-1201条:
第1199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1200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1201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 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 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学生在学校致害学校会承担责任,但是如果没有明显过错,尽到了管理教育的责任,不承侵权责任。
《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一条: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害。
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因此,当校园欺凌侵害到你的人格权,你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当然,有些情节严重的校园欺凌可能也会涉嫌刑事犯罪,是要受到刑事处罚的。
《民法典》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更是对我们合法权利合法享有的重要保障,我们要善于敢于运用法律武器应对校园欺凌。遇到校园欺凌,要敢于报警,不管是自己还是别人,都不应该忍气吞声或冷漠走开。
拒绝校园欺凌,不做沉默的被欺凌者,不做冷漠的旁观者,不做可恶的欺凌者。
细化高空抛物责任条款,守护头顶上的安全。
近年来,有关高楼抛物致人损害的事件时有发生,由于难以确定肇事者,法院最终不得不判定全楼业主和物业共同赔偿。
高空抛物坠物造成人员受伤、财产损失让不少人心惊胆战,如何守护“头顶上的安全”?
民法典作出这一规定,意味着高空抛物坠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如果不能明确责任人,那该楼业主都有可能要被追偿责任。这为受害人提供了“兜底”保障,同时为补偿人进一步追偿提供了法律依据。
民法典守护未成年人的各个阶段
胎儿
8周岁
16周岁
18周岁
从胎儿时期一直到成年,民法典将一路随行,呵护未成年人成长!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用通俗的话说,八周岁以上的小孩,就可以“帮家里打酱油了”。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是保护私权利的法律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