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国家司法机关
part 1
人民法院
案例:作家金庸起诉作家江南《此间少年》侵权一审
2015年,查良镛 (笔名“金庸”) 发现《此间的少年》大量使用了自己书中的人物、背景故事等设定,该书在中国内地出版,并大量销售。于是,他将作者杨治以及该书的出版方北京联合出版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精典博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州购书中心有限公司等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停止侵权。
广州天河区法院一审判决杨治、联合出版公司、精典博维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出版发行《此间的少年》,并销毁库存书籍。杨治赔偿金庸经济损失168万元,联合出版公司、精典博维公司就其中3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杨治赔偿金庸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20万元,联合出版公司、精典博维公司就其中3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判决后,查良镛、杨治、北京精典博维公司不服,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考考聪明的你:从上述案例并结合课本,同学们可以从中得到关于人民法院的哪些信息?
1、人民法院(P94-P95)
(1)★性质: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2)组织体系(种类):我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军事法院、海事法院等)。
(3)基本职权:审理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通过行使国家审判权,惩办犯罪分子,解决民事和行政争议,维护社会秩序,引导公民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
(4)作用:人民法院对公民权利提供有效救济和保障,捍卫社会公平正义。
最高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组织体系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专门人民法院:军事法院、海事法院等
基层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
(5)★工作原则(行使职权的要求):人民法院在司法活动中,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二审期间,对于人物名称、人物关系、基本性格特征等元素能否构成作品的部分内容,《此间的少年》是否侵害查良镛作品著作权,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双方各执一词,莫衷一是,成为讼争焦点。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审理认为,《此间的少年》故事情节表达上,除小部分元素近似外,推动故事发展的线索事件、场景设计与安排以及内在逻辑因果关系,具体细节、故事梗概均不同,不构成实质性相似。
但整体而言,郭靖、黄蓉、乔峰、令狐冲等60多个人物组成的人物群像,无论是在角色的名称、性格特征、人物关系、人物背景都体现了查良镛的选择、安排,可以认定为已经充分描述、足够具体到形成一个内部各元素存在强烈逻辑联系的结构,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
近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该“同人作品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被诉侵权行为分别构成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判令被诉侵权作品《此间的少年》作者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登报声明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168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20万元,北京联合出版公司、北京精典博维公司就其中33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二审过程中,思考法院是如何行使审判权的?
案例:作家金庸起诉作家江南《此间少年》侵权二审
part 2
人民检察院
通过视频,同学们对检察院有什么新的认识吗?
★性质: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组织体系(种类):我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组织体系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
专门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等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诉人是指不用当事人而是由国家司法机关来直接提起诉讼的人。在中国公诉人主要由人民检察院的司法人员来担任,也就是说,在人民检察院担任诉讼的人,就是公诉人。
基本职权: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追诉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
★工作原则(行使职权的要求):①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②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必须忠实于事实真相,忠实于法律,忠实于社会主义事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2、人民检察院(P95-P96)
(1)★性质: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2)组织体系(种类):我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3)基本职权: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追诉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作用)
(4)★工作原则(行使职权的要求):①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