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法律
与
生活
民法
第一单元
民事权利与义务
第二单元
家庭与婚姻
第三单元
就业与创业
第四单元
社会争议解决
第一课 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
第二课 依法有效保护财产权
第三课 订约履约诚信为本
第四课 侵权责任与权利界限
第五课 在和睦家庭中成长
第六课 珍惜婚姻关系
第七课 做个明白的劳动者
第八课 自主创业与诚信经营
第九课 纠纷的多元解决方式
第十课 诉讼实现公平正义
劳动法
诉讼法
教材知识脉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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佘祥林案——推动刑诉发展重要案件
佘祥林是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何场村人。1994年1月20日,佘祥林的妻子张在玉失踪后,其亲属怀疑是被佘杀害。同年4月11日,吕冲村一水塘发现一具女尸,经张的亲属辨认与张在玉的特征相符,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杀妻"案迟迟未判。1998年6月,京山县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有期徒刑15年,同年9月,荆门市中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1年来,佘祥林在狱中写了厚厚的申诉材料,并记下了好几本日记,但冤情依旧。
2005年3月28日,被"杀害"的妻子张在玉突然归来,而此时,因"杀妻"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的佘祥林,已在狱中度过了11个春秋。张在玉突然回家后,当地一片哗然。慎重起见,公安机关通过DNA鉴定,证实了她的身份。3月30日,湖北省荆门市中级法院紧急撤销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要求京山县法院重审此案。4月1日,39岁的佘祥林走出了沙洋苗子湖监狱。曾经身强力壮的派出所治安联防队员,如今脸色苍白,孱弱不堪…… 荆门市中级法院院长陈华说,佘祥林案件教训太深刻了,过去法院审理习惯"有罪推定"原则,从而容易造成冤假错案。也暴露出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存在缺陷。
[刑诉解释]第23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后,又向原第一审人名法院的下级人民法院重新提起公诉的,下级人民法院应当将有关情况层报原第二审人名法院。原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决定将案件移送原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当身陷诉讼活动之中时,总会遇到委托代理人、辩护人,庭审中要不要申请回避,没钱打官司怎么办等问题。
关于诉讼权利你了解多少?
第四单元 劳动争议解决
第十课 诉讼实现公平正义
10.1 正确行使诉讼权利
课堂小结
知识框架
正确行使
诉讼权利
诉讼权利面面观
为什么保障诉讼权利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为什么设立法律援助制度
寻求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的含义与内容
法律援助的适用对象
法律援助的审查与办理
“任何人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
请结合案例,谈谈你对这句法律谚语的理解。赵某的回避申请为什么被法院驳回?
孙某与赵某发生借贷纠纷,赵某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孙某偿还借款。在开庭准备阶段,赵某申请人民陪审员王某回避,理由是孙某是王某的学生,老师可能偏袒学生作出对其有利的判决。经调查,王某曾是某中学的教师,孙某是该中学的毕业生。但孙某进校时,王某已经退休,二人并不认识。于是人民法院作出决定,驳回赵某的申请。赵某不服,申请复议。人民法院经复议,维持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
⑴宋朝太尉高俅为了一己私利而对“误闯白虎堂”的林冲进行审判。高俅既是法官,又是案件的当事人,是典型的自己做自己的法官,结果林冲被判刑,正义被践踏。 “任何人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就是指法官的中立性,实行申请回避制度,法官才能公正审理裁决,实现公平正义。
⑵公民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如果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遇到一个可能会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人,当事人有权要求他回避。本案中人民陪审员王某虽然在孙某就读的中学教过书,但孙某进校时王某已退休,二人并不认识,这没有可能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审理,因此,赵某的回避申请被法院驳回。
案例分析
一、诉讼权利面面观
为充分保障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诉讼法赋予当事人广泛的诉讼权利,司法机关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这些诉讼权利。
【相关链接】:
诉讼法体现的诉讼原则表现为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这项原则在诉讼过程中体现为:司法机关办理任何案件均应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因素的影响,
1.保障诉讼权利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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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诉讼权利的内容
(1)当事人有委托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权利
①适用情况:
当事人因身陷纠纷而参与诉讼时,很可能面临缺乏法律知识与技能、无暇参加诉讼活动等问题。此时,当事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帮助其进行诉讼。
②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的主要职责:
根据事实和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使案件得到公正的审理。
一、诉讼权利面面观
【相关链接】诉讼代理人、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
辩护人
民事诉讼
行政诉讼
帮助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