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第三节
海洋权益与我国海洋发展战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1992.2.25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1998.6.26
一、海洋权益
各类海域的海洋权益
与陆地领土的地位相同,享有完全的排他性主权,
非经该国许可,他国船只不得进入。
沿海国在领海内享有国家主权,包括领海上空及其海床和底土,外国船舶享有无害通过权。
沿海国在其毗连区内,具有防止和惩治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等法律和规章的行为而在毗连区内行使必要的管制权。
沿海国享勘探、开发、养护、管理等主权权利和从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等管辖权。所有国家享有航行、飞越其上空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但不得从事危害沿海国主权和安全的活动。
维护海洋权益的依据
国际法:原则——主权、承认、同意、信实、公海自由、国际责任和自卫。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国内法
国家实践
历史证据
......
一是对传统的基本海洋法律制度,如领海、毗连区、大陆架和公海等进行了细化和完善;
二是制定了许多新的海洋法律制度,如专属经济区、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群岛国、岛屿、国际海底区域、海洋科学技术和海洋环境保护等制度。
查阅资料,说明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是我国固有领土,我国对其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
维护海洋权益的依据
历史证据:早在明朝,钓鱼岛等岛屿就已经纳入中国海防管辖范围,已有文献记载,是中国台湾的附属岛屿;
地质依据:钓鱼岛地处东海大陆架,是我国台湾岛向海洋的自然延伸部分,向东与琉球群岛之间以冲绳海槽相隔。
法理依据:国际法——二战后,根据《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等国际法律文件,钓鱼岛回归中国。
国内法——见P111
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是我国固有领土!
https://www.diaoyudao.org.cn/2014-12/11/content_34291400.htm
《钓鱼岛是中国的固有领土》白皮书(2012年9月)
维护海洋权益的依据
• 中国对南海诸岛,包括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和南沙群岛拥有主权 。
• 中国南海诸岛拥有内水、领海和毗连区,中国南海诸岛拥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中国在南海拥有历史性权利。
历史依据:我国人民在南海的活动已有2000多年历史。 我国最早发现、命名和开发利用南海诸岛及相关海域,最早并持续、和平、有效地对南海诸岛及相关海域行使主权和管辖。
国家实践:我国于 1947 年审核修订了南海诸岛地理名称,绘制了标绘有南海断续线的《南海诸岛位置图》;设立地级三沙市。
法理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内的国际法
P115
维护海洋权益的方法
一是要有坚定的国家决心,公开宣示捍卫国家海洋权益;
二是要有雄厚的经济技术基础,以支持政府部门甚至是军事力量保卫国家海洋权益;
三是要对所拥有的海域进行有效管理,提供各种服务和保障,体现所承担的国际责任;
四是开展国家间的外交活动,争取更多的国家承认自身的海洋主权;
五是要有足够的海上军事力量,在必要时维护国家海洋权益。
政治
经济
外交
军事
法律、思想......
政治
维护海洋权益的意义
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所属的东海大陆架是中国大陆向海洋的自然延伸,77万平方千米的海区中应归我国管辖的为54万平方千米,地理位置十分重要,它维系着国家诸多重大安全和发展利益。这些利益主要包括:
保卫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防御敌对国家从海上的打击和入侵;
保卫支撑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海洋的资源安全,维护海洋权益;
维护我国对外贸易海上航运通道、石油航线以及重大海外利益的安全;
打击恐怖主义、海盗、走私和跨国犯罪等问题,营造和平、良好地区海上安全秩序;
改善海洋环境,维护我国可持续发展和生存空间的质量等等。
二、我国海洋发展战略
1、发展过程
2008 年,国务院发布了《国家海洋事业发展规划纲要》,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首个海洋领域的总体规划。
2003 年,国务院发布了《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纲要》
改革开放推动了海洋经济各产业孕育发展,使得海洋产业门类更为齐全
新中国成立初期,组织开辟南北航线和台湾海峡航线,推动了海洋事业的初期发展。然而,此时对海洋的认识着眼于军事、政治层面,对经济层面关注较少。
2012年十八大报告中,提出“建设海洋强国”,海洋强国这一重大战略部署将海洋经济提升到更高的战略层次
2013年,中国首次提出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战略决策,要求大力发展海洋经济。
2017年,十九大报告中提出“坚持陆海统筹,加快建设海洋强国”
大陆海岸线:18000多千米
领海面积:37万平方千米
管辖海域面积:300万平方千米
二、我国海洋发展战略
2、建设海洋强国的战略布局
(1)坚持陆海统筹发展
优化海洋空间开发格局
提升海洋传统产业,优先发展新兴海洋产业
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