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正确行使诉讼权利
第十课 诉讼实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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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陈某与李某两人因房屋买卖合同发生纠纷,双方最终走上了法庭。
因为自己的法律知识有限,李某委托表弟为诉讼代理人。在法庭审理时,陈某了解到负责审理案件的主审法官与李某的母亲是好朋友,因此申请主审法官回避。案件经过审理,最终裁定陈某继续履行合同的约定。陈某对此表示不服,但这时他正好有一桩生意要做便匆忙到外地去了。半个月后,陈某回到房屋所在地想请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此案时,才发现判决已生效,他追悔莫及。
材料涉及到当事人的哪些诉讼权利?
上诉的权利。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申请回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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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权利面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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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权利面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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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求法律援助
为充分保障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诉讼法赋予当事人广泛的诉讼权利,司法机关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这些诉讼权利。
1.保障诉讼权利
2.公民的诉讼权利
(一)诉讼权利面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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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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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有委托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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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当事人有上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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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当事人有委托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权利
①适用情况:当事人因身陷纠纷而参与诉讼时,很可能面临缺乏法律知识与技能、无暇参加诉讼活动等问题。此时,当事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帮助其进行诉讼。
②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的主要职责:
根据事实和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使案件得到公正的审理。
2.公民的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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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权利
程序权利
实体法所确认的权利,如人身权、财产权、安全消费权、知情权
程序法所确认的权利,如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权、上诉权、辩护权、代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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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链接】诉讼代理人、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
辩护人
民事诉讼
行政诉讼
帮助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刑事诉讼
帮助被害人、自诉人或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刑事诉讼
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注意: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委托诉讼代理人。只有被害人、自诉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才能委托诉讼代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知识拓展】
只有律师才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对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注意用词准确: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委托诉讼代理人。只有被害人、自诉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才能委托诉讼代理人。
●“任何人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请结合案例,谈谈你对这句法律谚语的理解。
孙某与赵某发生借贷纠纷,赵某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孙某偿还借款。在开庭准备阶段,赵某申请人民陪审员王某回避,理由是孙某是王某的学生,老师可能偏袒学生作出对其有利的判决。经调查,王某曾是某中学的教师,孙某是该中学的毕业生。但孙某进校时,王某已经退休,二人并不认识。于是人民法院作出决定,驳回赵某的申请。赵某不服,申请复议。
人民法院经复议,维持驳回
回避申请的决定。
探究与分享
● 赵某的回避申请为什么被法院驳回?
1.这一谚语强调法官的中立性。
实行申请回避制度,法官才能公正审理裁决,实现公平正义。其基本内涵是如果一个法官与法庭受理的某一案件有个人利益牵连,那么他就不能审理这个案件,这是保证审判无偏私的必然要求,这就是任何人不得作为自己案件的法官原则。
任何人不得作为自己案件的法官的原则这一原则即回避原则,不仅适用于司法领域,同样也适用于行政领域,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行为时也必须遵循这一原则。
2.公民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如果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遇到一个可能会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人,当事人有权要求他回避。
本案中人民陪审员王某虽然在孙某就读的中学教过书,但孙某进校时王某已退休,二人并不认识,这不会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审理,因此,赵某的回避申请被法院驳回。
(2)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①回避制度含义:在诉讼中,当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具有法律规定不宜参加案件审理或有关诉讼活动的情形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其退出,这就是诉讼法中规定的回避制度。
②意义:有利于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消除当事人的疑虑,增加裁判的正当性。
2.公民的诉讼权利
民事诉讼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