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第十课 诉讼实现公平正义
课标要求
素养培育(教师独具)
1.解析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程序
2.说明不同诉讼中的举证规则,树立证据意识
3.概述公民的诉讼权利,熟悉公民获得法律援助的渠道
1.科学精神:明确诉讼权利的内容,了解法律援助,理解起诉、应诉与审理、判决环节,明确证据的重要性
2.法治意识:依法参与诉讼,依法收集证据
►[观点辨析]
1.民事诉讼多采用“原告就被告”原则,这一规定属于级别管辖。
[纠正] “原告就被告”即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原则,属于地域管辖的划分。
2.法庭辩论是开庭审理的核心。
[纠正] 法庭调查是开庭审理的核心。
3.诉讼当事人可在一审裁判生效后提起上诉。
[纠正] 上诉并不是任何时候都可以提起的,如果不及时提起,一审裁判就会生效,当事人就会失去上诉权。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不服判决和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限分别为15日和10日;在刑事诉讼中,不服判决和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限分别为10日和5日。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同时就是终审判决,对此不能提起上诉。
4.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二审裁判为终审裁判,不能进行再审。
[纠正] 当事人认为二审裁判仍确有错误,还可以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也可以主动启动再审程序。
[观点碰撞]
如果不服一审判决,可以随时提起上诉。如何认识上述观点?
[提示] 一审结束后,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的,有权提起上诉,启动二审程序。但上诉并不是任何时候都可以提起的,如果不及时提起,一审裁判就会生效,当事人就会失去上诉权。
►[画里话外]
运用诉讼的知识,谈谈你对下图的理解。
[提示]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上诉并不是任何时候都可以提起的。
►[知识拓展]
行政诉讼的核心问题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而作为被管理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举证能力上无法与行政机关抗衡。 核心考点一 正确行使诉讼权利
[考点透析]
1.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
辩护人
适用
民事、行政诉讼
刑事诉讼
刑事诉讼
职责
帮助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
帮助被害人、自诉人或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
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诉讼活动
对象
针对自诉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设立的
针对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及自诉案件中的被告而设立
方式
受被代理人委托进入诉讼
除了受委托,还可以通过法院指定
地位
必须在委托人依法授权的范围内活动
具有独立地位,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志左右,不受法院、检察院及其他个人、团体干涉
2.申请回避
(1)在诉讼中,当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具有法律规定不宜参加案件审理或有关诉讼活动的情形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其退出,这就是诉讼法中规定的回避制度。
(2)该制度有利于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消除当事人的疑虑,增加裁判的正当性。
3.申诉、上诉和抗诉
(1)申诉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认为确有错误,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提出的重新处理的一种诉讼请求。申诉有两种用法:一是诉讼上的申诉,是指刑事、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认为有错误,依法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要求再审改判;二是非诉讼的申诉,是指公民对行政执法的执法不公或偏差不服,向有关部门申诉,不能将向领导机关的申诉称为上诉。
(2)上诉,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所作的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裁定或评审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声明不服,提请上一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活动。
判决
裁定
上诉
时限
民事
和行
政诉
讼
15日
10日
刑事
诉讼
10日
5日
审判
时限
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3)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要求的诉讼活动。
4.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
法律援助
司法救助
内涵
为了保证公民享有平等、公正的法律保护,完善社会法律保障制度,由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当事人减免费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制度
人民法院对于民事(行政)案件中有充分理由证明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免的一项司法保障制度
部门
法律援助机构
人民法院
实质
减收或免收法律服务费用
减免诉讼案件的诉讼费
范围
刑事、民事商事、行政诉讼过程中和非诉讼调解
只限于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
[易错演练]
易错一 混淆上诉与行政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