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第十一课 依法公正处理民事关系
一、依法参与民事活动
生活中处处有民法
1.早市买菜时明明给了钱,菜贩硬说没给钱;
2.坐车上班司机紧急刹车,头被撞得鲜血直流,司售人员说责任不在他们;
3.自己的照片被人摆在照相馆的广告栏里,照相馆负责人说应该感谢他们;
4.给自己手机存钱,但号码错了,钱到了别人的账户里,请求退还钱款,却遭到拒绝;
……
那么,民法是怎样的一部法律?它的调整对象是哪些呢?
财产关系
人身关系
民法
民法与人们日常生活的关系最直接、最密切。人们的人身、财产等权益受民法保护,买卖、租赁等日常活动都要受到民法的的调整。
民法是调整民事活动的法律
一、依法参与民事活动
民法的调整对象
调整(民事关系)
平等主体
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
公民(自然人)之间
法人之间
公民(自然人)与法人之间
民事主体
P135
民事权利
社会生活是发展的,新的民事关系会不断涌现,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民事关系又大量存在。如何判断当事人的行为?如何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如何作出判决呢?——这就要靠法律(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原则 P135
第一、平等原则;
第二、自愿、公平、诚信原则;
第三、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一、依法参与民事活动
知识运用:他们违背了什么原则?
阅读下面里两则案例,回答问题。
案例一:李某父亲生前留下几本邮票。李某由于对邮票不感兴趣,一直想处理掉。一日,李某的朋友刘某来吃饭,刘某也是一个集邮爱好者,他随即表示愿意全部购买,最后俩人以5000元成交。事过不久,李某从父亲生前的朋友处得知,他父亲所留的邮票中,有七张相当珍贵,可能每张都值10000元。
案例二:曹某有一栋可以眺望海景的别墅,当他得知有一栋大楼将要建设,从此别墅不能再眺望海景时,就将别墅卖给想得到一套可以眺望海景房屋的徐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
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
平、等价有偿、诚实守信的原则。”
刘某违背了公平原则
曹某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成为民事主体的资格
看教材136页上的漫画,思考:
1.李某的父母去世后,遗产应该归谁?李某不能自己办理遗产继承,是因为他不具备继承遗产的资格吗?他缺少什么条件?
2.李某现在已经18周岁了,是否有资格处理父母留给自己的财产?为什么?
3.公民(自然人)成为民事主体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需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民 事 主 体——(一)自然人
自然人要成为民事主体必须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每个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都是自出生享有,至死亡是终止。
但是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不一样的。分为三大类:
⑴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⑵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⑶无民事行为能力
P137相关链接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两种情形
年满18岁;精神完全正常
年满16岁,不满18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对象
年满8岁,不满18岁
精神不完全正常
法律意义:一是,公民可以独立进行与自己的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的行为。(判断是否相适应应考虑:行为人是否理解行为的结果和意义;行为与行为人的日常生活是否关系密切;行为的标的的大小。)
二是,其它行为需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或在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进行。
(3)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对象:不满8岁的人。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法律意义:不能独立实施民事行为,其民事行为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
民 事 主 体——(一)自然人
偷偷记下爸爸的网购密码
7岁娃买了部4000元的手机
陈先生7岁的儿子涵涵趁父母不在家,学着爸爸的样子,在网上偷偷订购了一部价值四千余元的手机。直到快递公司将手机送到家,陈先生才发现儿子的“壮举”。
原来,以前陈先生操作电脑时,聪明的涵涵就看爸爸操作学会了网购,并偷偷记住了密码。趁大人不在家,出于好奇,涵涵就登录了爸爸的账号,自己下了单。
收到手机的陈先生认为自己并没有购买手机的意向,而且只是不懂事的小孩子随便玩玩的,因此不应该付款。卖家则认为,自己是照单发货,陈先生家里究竟是谁进行交易与商店无关,陈先生有义务接货付款。双方为此争执不下.
分析
涵涵目前不到8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所签订的合同,在合同法上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应该得到监护人的追认后方为有效。在此案中,消费者的父母(监护人)不接收所订购手机,因此涵涵所签订的购机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