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专题08 社会争议解决
核心考点一 纠纷的多元解决方式
1.调解不同于和解
类别
调解
和解
法律地位
是指在有关组织、机关、机构、个人或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裁决的活动,具有民事诉讼原则的法律地位
双方当事人自己参加,属于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不具有民事诉讼原则的法律地位
适用范围
一般适用于民事纠纷
一般发生在民事诉讼中
法律效力
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
由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的和解协议,不具有与判决书、调解书同等的法律效力
2.诉讼与仲裁的区别
类别
仲裁
诉讼
管辖方式
协议管辖
强制管辖
仲裁庭或审判庭组成方式
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并自主选定或者委托指定仲裁员
当事人不能选择审判庭的组成方式和审判员
审理方式
注重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一般实行不公开审理
实行公开审理
审判制度
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不存在上诉或再审,也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两审终审制,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可以上诉或者申诉
3.三大诉讼的区别与联系
民事诉讼
行政诉讼
刑事诉讼
不同点
诉讼目的
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纠纷
国家行政机关实施的行为是否合法
涉嫌犯罪的人是否犯罪、犯什么罪以及应处何种刑罚
案件性质
民事纠纷(民告民)
行政纠纷(民告官)
刑事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公诉:官告民;自诉:民告民)
提起诉讼主体
双方当事人均可提起,并互有反诉权(不告不理原则)
主要由行政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提起,行政主体没有起诉权和反诉权
自诉案件由自诉人提起,公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提起(国家干预原则)
举证责任
“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特殊情形下“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被告的行政机关(行政赔偿诉讼由原告负举证责任)
自诉人或检察机关(公诉人)
适用法律
民法典、民事诉讼法
行政实体法、行政程序法和行政诉讼法
宪法、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解释
相同点
都由人民法院主持,审判权都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都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部分证据相同:书证、物证、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证人证言;当事人都依法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都应严格遵守诉讼程序,合理运用证据规则
核心考点二 诉讼实现公平正义
1.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
辩护人
适用
民事、行政诉讼
刑事诉讼
刑事诉讼
职责
帮助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
帮助被害人、自诉人或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
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诉讼活动
对象
针对自诉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设立的
针对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及自诉案件中的被告而设立
方式
受被代理人委托进入诉讼
除了受委托,还可以通过法院指定
地位
必须在委托人依法授权的范围内活动
具有独立地位,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志左右,不受法院、检察院及其他个人、团体干涉
2.申诉、上诉和抗诉
(1)申诉: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认为确有错误,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提出的重新处理案件的一种诉讼请求。申诉有两种用法:一是诉讼上的申诉,是指刑事、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认为有错误,依法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要求再审改判;二是非诉讼的申诉,是指公民对行政执法的执法不公或偏差不服,向有关部门申诉,不能将向领导机关的申诉称为上诉。
(2)上诉: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所作的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裁定或评审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声明不服,提请上一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活动。
(3)抗诉: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要求的诉讼活动。
3.一审、二审、再审、终审的区别
一审
法院对案件的最初一级审判。在我国,普通的第一审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是性质较严重、问题较复杂、影响较广的第一审案件,按其不同程度,分别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审就是终审
二审
上级法院按上诉程序对下级法院的一审案件所作的审理。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二审就是终审
再审
再审是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已发生效力案件重新进行的审理
终审
法院对案件的最后一级审判。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第二审就是终审。最高人民法院的第一审也是终审
4.区分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
级别管辖
地域管辖
解决问题
在法院的上下级之间确定管辖权
确定某个一审案件应该由哪个地区的法院来管辖
一般原则
绝大多数普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