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专题07 就业与创业
核心考点一 做个明白的劳动者
1.签订劳动合同的意义及无效劳动合同
(1)签订劳动合同的意义
①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它是劳动者就业时的一个重要步骤。
②劳动合同不仅表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正式确立了劳动关系,而且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固定和明确下来,从而可以实现劳动者的劳动权,保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减少劳动争议。
③签订有效的劳动合同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关键。
(2)常见的无效劳动合同的类型
①显失公平的合同。部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其约定条款明显倾向用人单位一方,这是不合法的。
②胁迫的合同。一些用人单位招工时,强迫劳动者交纳巨额集资款、风险金,并胁迫劳动者与其订立所谓的自愿交纳协议书,企图以书面协议掩盖其行为的违法性。
③附带保证的合同。部分企业为约束劳动者的行为,在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时,硬性规定另签一份“保证书”,其内容是强迫劳动者接受一些不合理的规则和条件,并把该保证书作为劳动合同附件来约束劳动者。
④真假合同。某些企业以符合有关规定的“假合同”应付劳动管理部门的检查、实际上却用按自己意愿与劳动者订立的不规范甚至违法的劳动合同来约束劳动者。
⑤抵押性质的劳动合同。部分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要求劳动者将其身份证、档案、现金作抵押物。这种做法不但违反了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而且严重损害了劳动者权益。
2.劳动者维权的途径
途径
内 容
和解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就争议的解决进行友好协商。如果协商一致,可以达成和解协议
调解
当事人也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等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互谅互让的前提下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达成调解协议,签订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仲裁
(诉讼的必经程序)
劳动仲裁是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第三方的身份居中进行裁决的活动。如果当事人不愿意协商或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调解协议后不履行,都可以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仲裁申请
诉讼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的仲裁申请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别提示] 劳动争议当事人不能越过仲裁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有欠条的,不需要先仲裁,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3.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
(1)因开除、除名、辞退劳动者及劳动者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奖金、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包括因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因履行企业内部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劳动权利义务内容而发生的争议。
(5)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争议。
(6)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争议。
核心考点二 自主创业与诚信经营
1.市场经营者要公平竞争
企业经营的要求
经营者应当遵守规则,公平竞争
不正当竞争的表现
“搭便车”行为
经营者利用他人已经建立的商业信誉,通过某种假冒或者仿冒手段,使消费者发生误认,这种混淆行为就是典型的“搭便车”。这种行为既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又可能对消费者构成欺诈,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属于不正当竞争
虚假宣传行为
①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②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实施商业诋毁行为、不当有奖销售行为、商业贿赂行为、妨碍或者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等
2.正当竞争行为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区别
正当竞争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律基础
依法竞争
违法行为
竞争目的
促进自身发展,也为社会创造财富
击败竞争对手控制市场,牟取暴利或优势
竞争手段
采用正常的、积极的手段,本着诚实信用、公平交易原则进行竞争
非法的、不道德的手段,违背或规避法律,诋毁、损害对方,损害消费者的权益
竞争后果
受法律保护和支持,给社会和经营者都必然带来正面效果
不但给其他经营者、消费者带来危害,给社会造成负面效应,而且也为自身带来经济上的不利后果和法律上的制裁后果
3.诚信经营 保护消费者
(1)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