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第10课 诉讼实现公平正义
第一框 正确行使诉讼权利
一、本课必背
第一目:诉讼权利面面观
1.法律赋予公民广泛的诉讼权利
为充分保障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诉讼法赋予当事人广泛的诉讼权利,司法机关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这些诉讼权利。
2.当事人有委托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权利
(1)适用情况
当事人因身陷纠纷而参与诉讼时,很可能面临缺乏法律知识与技能、无暇参加诉讼活动等问题。此时,当事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帮助其进行诉讼。
(2)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
①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帮助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称为诉讼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帮助被害人、自诉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称为诉讼代理人。
②在刑事诉讼中,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称为辩护人。
(3)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的主要职责
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的主要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使案件得到公正的审理。
3.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1)回避制度的含义:在诉讼中,当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具有法律规定不宜参加案件审理或有关诉讼活动的情形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其退出,这就是诉讼法中规定的回避制度。
(2)意义:回避制度有利于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消除当事人的疑虑,增加裁判的正当性。
4.当事人有上诉的权利
(1)两审终审制:我国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除特殊情况外,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便告终结。
(2)上诉权利:当事人如果不服一审裁判,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上诉。上诉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重要诉讼权利,是否提出上诉,完全由当事人自主决定,他人不得限制或干涉。
第二目:寻求法律援助
1.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
(1)国家建立法律援助制度,设置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安排律师、公证员、法律工作者等为经济困难的公民和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辩护等法律服务。
(2)法律援助是国家为保护和促进人权而建立的一种无偿法律服务制度。
2.法律援助的申请
(1)在民事和行政纠纷中,经济困难的公民可以就依法请求国家赔偿、请求支付劳动报酬、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等事项,申请法律援助,获得法律咨询或代理服务。
(2)未成年人申请法律援助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
(3)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因经济困难而没有委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或部分特殊案件的当事人,也可以经法定程序,获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或代理。
3.法律援助的审查和办理
(1)审查: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告知理由。
(2)办理: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收取任何财物。
二、补充重点
1.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的区分
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
诉讼代理人
帮助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刑事诉讼
诉讼代理人
帮助被害人、自诉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辩护人
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简单方法掌握:只有在刑事诉讼中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称为辩护人,除此之外的都称为诉讼代理人
2.全面了解我国的回避制度
(1)回避制度的含义
在诉讼中,当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具有法律规定不宜参加案件审理或有关诉讼活动的情形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其退出,这就是诉讼法中规定的回避制度。该制度有利于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消除当事人的疑虑,增加裁判的正当性。
(2)办案人员回避的方式
①自行回避。是指参加查办案件的人员在接受承办案件任务时或在查办案件的过程中,发现自己与本案具有规定需要回避的情形,主动提出不参加或不继续参加查办本案的请求。
②申请回避。是指在查办案件中,参加查办案件的人员符合回避条件,应当回避而不自行回避时,有关人员以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的一种回避方式。这里所说的有关人员主要是指被调查人、检举控告人以及与案件的处理结果可能有某种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③指令回避。是指参加查办案件的人员符合回避条件,本人没有提出自行回避,被调查人、检举控告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由有回避决定权的机关或负责人直接作出决定,告知或责令其回避的一种回避方式。
3.两审终审制
(1)两审终审制,就是一起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后即告终结的制度。
(2)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一审裁判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同级的人民检察院不服一审裁判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3)上一级人民法院有权受理针对下一级人民法院一审裁判不服的上诉或抗诉,有权经过对第二审案件的审理,改变或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的裁判。上级人民法院的第二审裁判,就是终审裁判,当事人不得上诉。
(4)最高人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