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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防欺凌
校园欺凌事件不时刺痛人们的神经。尽管该问题不断被呼吁重视解决,教育部也于今年1月启动开展防范中小学生欺凌专项治理行动,对校园欺凌问题重拳出击,但多名业内人士表示,校园欺凌在发现、认定、处理等方面存在不少难题,仍须多方面发力,织密学生安全保护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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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欺凌生长在“隐秘的角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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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一名18岁高三女生跳楼身亡,疑似因长期被同班同学辱骂;
安徽滁州市一名13岁女生在厕所内被两名女生掌掴64次后晕厥;
辽宁抚顺市5名男生对一个男生施暴,暴打、踹头、要求跪地道歉、扇耳光等
而人们看到的校园欺凌现象可能只是“冰山一角”。“孩子的行为都是心理的投射,校园欺凌‘冰山’下的97%都没有被看见。”安徽省合肥市青少年心理研究会会长林林认为,心理学最大的特性是滞后性,可能是几年前的问题导致几年后的欺凌事件。校园欺凌的暴力种子往往在家庭与社会环境的共同影响下萌芽。
未成年人的暴力倾向虽然有其生物性遗传的源头,但其所生活的环境发挥着更为重要的决定作用。有明显暴力倾向的儿童大多曾经有遭受暴力的经历,如果孩子默认暴力是解决问题的方式,他就会使用暴力解决他所遇到的各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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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欺凌的施暴者一般是两个极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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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是家里无人管教的留守儿童,
还有一种是家庭有权有钱的。
校园欺凌所涉多是留守儿童或者是“精神留守儿童”,即父母在身边但不管不问,“这些儿童的问题需要高度重视,短期看不到,但未来可能是隐形炸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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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校园欺凌”,应做到“三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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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做受害者
(1)不携带较多的钱和手机等贵重物品,不公开显露自己的财物。
(2)前往厕所、楼道拐角或者学校附近巷子等校园欺凌多发地时尽量结伴而行。
(3)与同学友好相处,宽容、理性、平和解决矛盾,不采用过激方式。
(4)提升自我防护意识和防护能力,平时加强身体素质训练,以便在危险的时刻进行自保。
不做欺凌者
故意殴打他人、暴力侮辱他人、暴力索取他人财物、故意非法伤害他人的行为有可能构成我国刑法中的寻衅滋事罪、强制侮辱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等。
不做附和者或冷眼旁观者
(1)拒绝煽风点火,拒绝成为欺凌者的“帮凶”。
(2)拒绝当事不关己的旁观者,适当对被欺凌者表达同情和关心。
(3)在能力范围内施以援手,帮助被欺凌者。
(4)及时向老师、家长报告,甚至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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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与校园欺凌有关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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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1.《防范中小学生欺凌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
2021年1月20日,教育部办公厅印发《防范中小学生欺凌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要求通过深入开展防范中小学生欺凌专项治理行动,切实加强中小学生思想品德教育、法治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集中查处通报一批情节恶劣、社会影响大的恶性事件,指导各地进一步摸排工作死角,织牢联动网络,健全长效机制,建设平安校园、和谐校园,促进学生健康快乐成长。
2.《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
2016年11月1日,教育部等九部门(综治办、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联合印发《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意见明确,各地要建立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及时报告制度,一旦发现学生遭受欺凌和暴力,学校和家长要及时相互通知,对严重的欺凌和暴力事件,要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报告,并迅速联络公安机关介入处置。对构成违法犯罪的学生,必要时可由政府收容教养,或者给予相应的行政、刑事处罚,特别是对犯罪性质和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的,必须坚决依法惩处。
3.《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暂行办法》
2016年11月30日,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障学校安全的总体要求,推动建立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保障体系和运行机制,提高安全风险防控能力,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印发《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暂行办法》,强调重点检查教育等相关职能部门、中小学对防溺水、交通事故、校园欺凌和暴力行为、涉校涉生违法犯罪和心理、行为咨询与矫治等重点问题的预防与应对情况。
抵制校园欺凌
让每个孩子都沐浴在法治的阳光下
告诉孩子们
既不要做施暴者,也不要做受害者
让我们共同努力
对校园欺凌说不!
愿所有青春都能被温暖对待!
谢谢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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