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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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地位平等
第六课 珍惜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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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的人身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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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的财产关系
严某是某企业的总经理,温某是另一家企业的业务经理,两人结婚后工作都很忙。温某经常出差,平时应酬也多,严某为此颇为不悦。严某多次以自己收入高、有能力养活温某为由,劝说温某回家当“全职太太”,均遭到拒绝。一次,严某在家接到温某的男客户打来的电话后,便要求温某马上辞职回家,否则离婚。温某一气之下搬回娘家。对夫妻二人的行为,大家有不同的观点。
你对此有什么看法?说说你的理由
观点一:严某收入高,男女适当分工好,温某辞职回家是对的。
观点二:男女平等,严某无权要求温某当“全职太太”。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这破除了“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观念,应当树立男女平等观念。
严某无权要求温某当“全职太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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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的人身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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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平等的人身关系
1.夫妻关系
(1)
(2)
确立:登记结婚,意味着男女双方在婚姻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正式确立
(3)
内容:夫妻关系包括夫妻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核心: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4)
表现:在生活中平等行使权利、平等履行义务、共同承担家庭和社会的责任
相关链接:夫妻平等的实质
夫妻平等的实质:平等不是均等,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并非指夫妻在家庭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一一对等。夫妻平等需要考虑男女在生理上的差异,合理分工,共同承担家庭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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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先生与谭女士2012年结婚,婚后不久,2013年林先生便考研读博,直到2018年博士毕业。2022年,林先生向法院起诉离婚。谭女士同意离婚,但她提出,林先生在考研读博的5年时间里,自己用婚前积蓄及工资养育女儿、负担家庭日常开支,并承担家庭衣食住行等所有家务劳动,故谭女士提出了家务劳动补偿20万元的要求。2022年3月7日从当地法院获悉,法院审理后支持了谭女士的这一诉求。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知识,分析法院为什么要支持谭女士的诉求。
【答案】①登记结婚,意味着男女双方在婚姻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正式确立。“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是夫妻关系的核心。林先生和谭女士在结婚后,双方应遵守法律规定,在生活中平等行使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共同承担家庭和社会责任。
②法院认为林先生在与谭女士婚姻存续期间,多半时间在完成个人学业进修,谭女士为抚育女儿、协助林先生工作及读书负担了较多义务,说明林先生未尽到平等地履行义务,对家庭承担的责任较少,现谭女士主张经济补偿20万元,于法有据,合情合理,法院理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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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标志:
夫妻人身自由权
①夫妻双方都有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②双方所生子女可随父姓,可随母姓
夫妻双方均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
2.夫妻人身关系平等
(1)夫妻人身关系含义:是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人格、身份、地位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非物质利益)
(2)表现:
重要体现:
人格独立
(3)意义:
只有夫妻双方自由平等、相互欣赏、互谅互让,才能成就美满婚姻,构建和谐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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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六条 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七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夫妻人身关系
夫妻的姓名权
夫妻人身自由权
夫妻住所选择权
夫妻的生育权
夫妻双方地位平等和独立
婚后夫妻共同生活的住所的选择,应由夫妻双方自愿约定。
夫妻双方协商决定生育
夫妻双方在婚姻家庭各方面平等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互不隶属和支配。
【知识拓展】:夫妻平等的人身关系
夫妻双方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双方所生子女的姓氏由父母协商确定。
夫妻双方均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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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的财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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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涵:是夫妻双方在财产、扶养和继承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物质利益)
(2)特点:夫妻财产关系与夫妻人身关系密不可分。结婚,财产关系产生,离婚,财产关系消失。
(3)主要内容: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二)平等的财产关系
1.夫妻财产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