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5.2薪火相传有继承(教学设计)
【教学目标】
1.继承与继承制度;
2.继承关系;
3.继承的要求;
4.继承权的取得和丧失;
5.遗嘱与遗赠。
【核心素养】
政治认同:处理继承问题需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实现整个家庭的安宁幸福。
科学精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继承制度作为财产制度的组成部分是保障和实现经济社会稳定健康发展的基础。
法治意识:明确不同遗嘱形式有效性的条件。
公共参与:坚持情理法的统一,正确处理家庭财产关系
【教学重点】
继承权的取得。
【教学难点】
遗嘱的含义和形式。
【教学方法】
合作探究法、讲授法、情境探究法。
【教学过程】
一、导入新课
播放视频《这种情况,可以继承吗?》
二、新课讲授
议题一:育小职责大
议学情境:
甲(男)和乙(女)是夫妻关系,育有一男一女,小磊和小翠。小翠嫁给大壮为妻,2015年小翠因病去世。甲乙因生活琐事经常争吵,最后双方协议离婚。两年后,甲在一次婚宴上遇到前妻乙,见她孤苦伶仃,生活艰难,便要求和乙复婚,乙表示同意。乙回归家庭后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来甲在一次交通事故中负伤,儿子小磊在美国留学,赡养父母的重担落到了女婿大壮身上,3年后甲死亡,留下了一栋房产和存款若干。在遗产继承时,小磊、乙、大壮三人发生分歧,小磊认为母亲已经和父亲离婚,不能分得任何遗产。虽然大壮对父亲尽了赡养义务,大壮可以适当分得部分遗产。乙和大壮不同意小磊的提议,将其告上法庭,要求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甲的财产
议学任务:结合教材内容,说明甲的财产应该如何分配?
学生讨论回答:
议学提示:
甲和乙已经离婚,夫妻关系解除,故乙不得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甲的财产。虽然后来甲乙有复婚的打算,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是合法婚姻,故小磊的主张有其合理性。乙作为小磊的亲生母亲,小磊对乙有法定的赡养义务,在母亲生活困顿之际,理应履行赡养义务。大壮作为亡妻小翠的丈夫,代替小翠尽到了赡养其父亲的法定义务,甲瘫痪在床生活无法自理,大壮这几年尽心照料,应视为尽到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
教师总结:
1.继承与继承制度:
继承:是指将自然人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
继承制度:是指自然人死亡后,按照法律规定或者遗嘱处理分配其所遗留的个人财产的制度。
继承制度意义: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代与代之间爱的延续和传递,是代际传承的重要保障。
2.继承关系:在继承关系中,死者是被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是遗产,依法承受遗产的人是继承人,继承人享有的财产性权利称为继承权。
3. 继承的要求:
(1)先析产,后继承。
遗产认定:继承遗产需要先将个人合法财产从家庭共有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中析出,析产以后确定的被继承人的个人合法财产才是遗产。
继承权认定:继承权男女平等、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平等。
在行使继承权时,如有歧视妇女、非婚生子女的行为,当事人有权提出异议,必要时可以诉诸法律。
(2)债务清偿责任。继承人不仅会获得被继承人的遗产,还需要承担被继承人未偿还的债务。本应由被继承人偿还的债务,应由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超过部分不负清偿责任,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除外。
议学情境:
赵某的父亲生前做生意,于2020年向方某借了100万元用作资金周转,约定借款期限为半年,但生意亏损,赵某的父亲未能按约偿还欠款。2021年,赵某的父亲意外身亡。在方某的催讨下,赵某虽然将父亲遗留财产全部变卖用于偿还欠款。但最终仍欠方某50万元,赵某表示父亲就遗留这么多财产,自己没有义务以自己的财产替父亲偿还债务。随后,方某起诉赵某,要求其代父亲偿还剩下的50万元欠款。方某的理由是,虽然赵父身故,但“父债子还、天经地义”,父债应当子还。
议学任务:赵某有没有义务替父亲偿还剩余债务?
学生讨论回答。
议学提示:赵某并没有以自己的财产替父亲偿还债务的义务。民法典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未偿还的债务。本应由被继承人偿还的债务,应由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超过部分不负清偿责任,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除外。在上述案件中,赵某已将父亲的遗产全部用于偿还债务,没有从父亲那里继承到遗产,依据以上条款,赵某没有义务偿还父亲遗留下的50万元债务。
教师总结:
4.继承权的取得:
遗嘱继承:基于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遗嘱继承只能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指定继承人(否则不生效力)。其法律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即基于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扶养关系获得继承权。前提:被继承人未立遗嘱或者所立遗嘱无效时的继承方式。
注意: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知识拓展:一般情况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