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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课珍惜婚姻关系
第一框法律保护下的婚姻
一、本课必背
第一目:珍惜婚姻
1.结婚
(1)地位:是夫妻关系的起点。
(2)内涵: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婚姻关系。
(3)意义:结婚建立的是一种长期的身份关系,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还
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4)要求:严肃对待婚姻、珍惜婚姻,既是对自己负责、对配偶和子女负责,也是对社会负责。
2.我国民法典规定的基本原则
(1)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2)其他原则: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等。
5.法定的结婚条件
3.结婚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
应符合的条件
不符合条件的结果
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基于胁迫而形成的婚姻可撤销
男女双方达到法定婚龄
未到法定婚龄,婚姻无效
符合一夫一妻制
重婚,婚姻无效
不能是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姻无效
4.结婚登记程序
(1)原因
①必要性:结婚会对男女双方的人身和财产产生强制约束力。
②意义:是确立婚姻关系、明确夫妻双方权利义务必经的法律程序。
(2)步骤
①申请: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婚登记。
②审查:审查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齐全,当事人是否具备
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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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登记:符合结婚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
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5.同居关系
(1)两种情况
①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
②夫妻双方离婚后,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
(2)法律后果:当事人不是夫妻关系,不享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同居期间当事人各自继承
的财产,一般按照个人财产处理。
第二目:离婚要慎重
1.离婚自由,反对轻率
(1)在长期共同生活中,夫妻之间难免发生矛盾,但双方都应彼此忠诚,珍楷夫妻感情,对家
庭负责,对社会负责。
(2)法律规定了离婚自由,但反对轻率离婚。
2.法律对离婚自主权的限制
(1)凡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法院不予受理。
(2)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3)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3.离婚的方式
(1)协议离婚:协议离婚要求当事人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并就子女抚养和
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协议。申请离婚登记后三十日届满,当事人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发给离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之时起,解除夫妻关系。
(2)裁判离婚:凡由人民法院管辖和处理的离婚都是裁判离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
进行调解。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离婚。
4.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
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补充重点
1.可撤销婚姻和无效婚姻
可撤销
含义
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或者当事人成立的婚烟在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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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
婚的要件上有欠缺,法律赋予一定的当事人以撤销婚烟的请求权,该
当事人可以通过行使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而使该婚姻无效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可以向人民法院
情形
请求撤销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
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
要求
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
年内提出
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受胁迫一方有申请撤销该婚姻的权利。同
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
法律后果
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当事人一方所有
的除外。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民法典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是指男女两性虽经登记结婚但由于违反结婚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婚
含义
姻效力,应当被宣告为无效的婚姻。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烟无效的
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情形
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未到法定婚龄的
无效婚
违法建立无效婚姻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应无条件解除婚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