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第5课 在和睦家庭中成长
第一框 家和万事兴
一、本课必背
第一目:育小职责大
1.亲属关系
(1)内容:体现着浓浓的亲情与爱情,但亲情与爱情的背后,还存在着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2)处理:民法典等法律为处理家庭成员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提供了准则。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既调整夫妻关系,也调整父母子女等家庭成员关系。
2.父母对子女的义务
(1)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不仅有抚养义务,也有教育义务。
①父母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子女,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有残疾的未成年人,更不得有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②父母应当让适龄儿童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阻碍其入学或迫使其中途退学、辍学。
③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2)父母必须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
①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②在履行监护职责时,父母应当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利益。
③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3.父母的权利
(1)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既是父母的义务,也是父母的权利。父母有权对子女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约束和引导,并对子女进行批评教育和合理惩戒。
4.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目:敬老是义务
1.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1)赡养父母,要求子女经济上供养父母、生活上照料父母、精神上慰藉父母,照顾父母的特殊需要。
(2)赡养父母,要求子女尊重、体贴父母,不干涉父母的婚姻自由,使父母幸福安度晚年。
2.成年意定监护制度
(1)含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2)要求: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3)必要性:随着年龄增长,活动能力减弱,老年人容易与社会生活脱节,导致判断力下降。
(4)意义: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成年意定监护制度可以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3.侵犯家庭成员权利、破坏家庭和睦的行为
(1)主要行为
①遗弃:一个人拒绝扶(抚)养其有义务扶 (抚)养的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的行为。
②家庭暴力:对家庭成员进行身体、精神上的暴力侵犯的行为,这是破坏家庭关系的祸首。
③虐待: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有病不治、强迫过度劳动或限制人身自由、凌辱人格等方法,从身体或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的行为。
(2)法律责任
①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家长不得遗弃未成年人;遗弃未成年人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公安机关有权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对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补充重点
1.拓展:父母对子女不履行义务的处理
(1)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2)因迫索抚养费而发生的纠纷,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也可由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处理。对拒绝抚养、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提醒:一般来说,子女成年独立生活后,父母在物质和生活上不再有抚养义务。但是,对以下情况下的成年子女,父母有能力负担时,父母有教育抚养的义务:
①丧失劳动能力或丧失部分劳动能力,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②尚在校就读的;
③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2.非婚生子女的权利与义务
(1)民法典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2)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直到子女独立生活为止。
(3)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民法典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3.区分抚养、赡养和扶养
抚养
赡养
扶养
区
别
定义
长辈对晚辈在物质上的养育和精神生活上的照料
晚辈对长辈提供必需的生活费用和生活上的帮助和理解
平辈人之间在物质上和生活上互相扶助
适用范围
适用于长辈对晚辈
适用于晚辈对长辈
适用于平辈之间
联系
①都是法律规定的家庭成员间应履行的义务,不履行这些义务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②都是构建和睦家庭的条件
4.正确区分虐待与家庭暴力
虐待
家庭暴力
区别
最基本的特征是持续性和经常性
一次或短期的殴打、捆绑等行为可以构成家庭暴力,但不一定构成虐待
在表现方式上主要是进行肉体上的摧残或精神上的折磨
在表现方式上主要是肉体上的摧残
联系
两者都是侵犯家庭成员权利、破坏家庭和睦的行为,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