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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方法律的发展
【时政热点】
【热点背景】
2021-04-08
文章来源:互联网,作者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郑国
【材料原文摘引】
法律文化是人类几千年来社会实践所创造的精神财富和历史沉淀,是人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
分。在人类几千年的文明史中,中华法律文化和西方法律文化如同两条长河,各自顺着自己
发展的洪流,奔涌向前,因此也就形成了它们各自不同的特点。对这两条主线上的法律文化
传统差异的研究和探寻,是正确认识、理解中国和西方法律文化的前提,有着巨大的历史和
现实意义。
【深度解读】
浅议中西方法律文化传统差异
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日益须繁,我国的政治、文化等各方面也受到了来自世界各国的冲
击,作为社会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律及其文明成果一一法律文化也逐流打破了区域性限制,中
西方法律文化的冲突与融合已经引起了学者们的普遍关注。同时,我们应该看到,因循守旧、
固步自封与盲目崇拜、全盘西化都是错误的倾向,因此我们有必要对两种文化传统有一个清
醒、全面的认识。
一、法律文化的内涵
法律文化是法律生活中群体性的行为模式与观念模式的总称。有学者认为法律文化由两
部分组成:一是法律实体,即国家设计和实现法律的有形的立法司法活动,如法律制度、法
律规范、法律设施、法典文献等;二是法律意识,即无形的作为法律文化之源的立场、观点
和方法,包括法律思想、法律理论、法律观念、法律价值、立法司法经验等。由此可见,法
律文化也可以说是分层次的,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和颁布的法律规范是法律文化的一种表层
结构,而其深层结构是指人们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积累的关于法律的基本观念、范畴,基本
的法律价值以及与一定的生产方式相联系的法律思维模式或方式,本文侧重于后者,即对法
律文化传统的探究。
二、中华法律文化传统与西方法律文化传统各自的精髓与品格
(一)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一一曾经辉煌灿烂的精神成就
中华传统法律文化包括三个相互依赖又相互独立的范畴,它们是礼制、德治、刑政,这
三个方面可以说是对中华法律文化的一种高度领会和概括。首先,从某种意义上讲,礼制是
中国传统法律形态,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主体。中国法律文化是以儒家法律思想为主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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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孔子的儒家思想非常推崇“礼”。先秦儒家思想中的一部分“礼”实为道德原则的法律化,
也就是说“心”与“行”在这部分“礼”中实现了统一。礼之于中国法律的意义,可比之神
之于教会法的意义。其次,德治法律思想,为几千年法律文化的主旨。德治在中华法律文化
传统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德治”提出在西周,孔子在《论语》中完善了这种思想,发
展了西周的“明德慎罚”思想,重德轻刑,首次提出了“德主刑辅”,儒家学派特别强调道
德在政治中的作用,主张二者结合为一体。最后,中国传统法律以刑治主义为功能取向,即
使倡言“德治”的儒家,也不反对刑罚,有时,还持颠为赞许的态度,认为“宽猛相济”乃
是治国的基本道理和手段。《唐律疏议》更是明确提出“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的指导思想。
(二)西方法律文化传统一一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顾果
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土壤中产生的中华法律文化相对应,西方法律文化是在商品经济
较发达的条件下发展和成熟的,这就决定了其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巨大差异。首先,西方
法律文化是建立在古希腊哲学基础上的,是以自然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由自然状态、自然
权利、自然法和社会契约论组成的“三自一约”构成了自然法理论的基本内容。其次,人人
平等是西方法律文化的精华,也是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等级观相对应的一种思想。最后,
以个人权利为中心的个体本位思想深深扎根于西方法律文化中。西方法律文化源于具民主自
由精神的希腊法和其有个体主义特征的罗马法,形成了保护个人权利自由的历史传统。这种
法律表现为社会关系的契约化,并以权利为核心,构成法理学上的“权利本位”。西方个人
主义的发展在制度上主要是通过权利本位法对集团本位法的否定而实现的,这与西方社会的
政治、经济、文化特征及其发展是相为表里的。
三、中西方两条法律文化主线的主要差异及其根源
由于中国和西方两条法律文化长河所蕴含的内容实在博大精神,因此很难全面的描述,
但是我们可以从上述对两种文化传统的提炼中看出一些宏观上的差异:第一,以礼法为主要
内容的中国法律文化传统的等级现和西方文化传统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平等观的差异
第二,中华法律文化传统中集体本位观和西方法律文化传统中个人本位观的差异。第三,“德
治”的中国法律文化传统与西方法治思想的差异。第四,以“刑治”主义为倾向的中国公法
文化和以“权利法”为特征的西方私法文化的差异。
中西方法律文化差异产生的原因有很多,如社会结构、历史传统、文化理念、价值取向
等等方面,但是真正起决定作用的还是与上层建筑相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