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4.2 权利行使 注意界限
第一单元 民事权利与义务
第四课 侵权责任与权利界限
教学目标
课标要求 素养目标
理解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时不能超过正当的界限,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念。 1.通过学习,明确民事权利的界限,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培养科学精神。
2.通过学习,理解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自觉遵守法律规定,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培育法治意识和公共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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妥善处理相邻关系
民事权利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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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林某在某电商平台注册了一家店铺,并通过了实名认证。云某通过网络在该店铺订购了一条某品牌的裤子。收到货品后,云某发现货品与网页宣传不符,就发表了买家评论并给予差评。之后,双方为此产生争议,云某又追加评论,谈了自身感受。林某对此大为不满,向人民法院起诉云某侵害名誉权。
【思考】你在网购时给过差评吗?你认为云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为什么?
【提示】云某的行为不构成侵权。本案中,云某作为消费者,基于客观事实对购买的商品作出评价,没有任何侮辱、诽谤的行为,主观上没有诋毁卖家的商业信誉的故意,因此,云某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一·民事权利有限制
(一)权利的含义:
民法强调对权利的保护,而权利通常意味着人们按照自己的意愿实施某一行为的自由。
(二)民事权利行使要求:
1.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时不能超过正当的界限。
2.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特别提醒】自由是相对的、有限制的。权利是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自由,行使权利时不能超过正当的界限。我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公民既是权利的主体,又是义务的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不能割裂二者的关系。
一·民事权利有限制
(三)不同民事权利的界限:
1.民法对名誉权设定的界限:
①对经营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就不能认定为侵害名誉权,因为这些行为是保障消费者批评监督权所必需的。但借机以诽谤、诋毁、侮辱等方式损害对方利益的,则构成侵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一·民事权利有限制
【案例】 2021年12月7日,89岁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退休教授赵德馨与《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中国知网”运营方)的侵权纠纷案引发大众热议,话题冲上热搜。
老人接受媒体采访谈起维权缘由:“把我100多篇文章收录(到)数据库,还通过电脑、手机这些端口来传播,不仅不告诉我,读者包括我自己下载还要付费,我本人却从没拿到过一分钱稿费。”“为什么我创造的知识成果得不到尊重?”2020年8月,老人选择了维权。在随后的官司中,赵德馨教授全部胜诉,获得相应经济损失和维权合理开支费用,法院判决知网赔偿赵教授70万元。
中国知网侵犯了作者的知识产权(著作权)
探究与分享
在作业中引用他人文章的一大段话。
从同学那里拷贝一份应用软件,安装到自己的电脑上。
从网上找到一首流行歌曲,下载到自己手机上。
中学语文教材书中收录一篇某当代作家的散文。
用于个人欣赏不侵权。
属合理使用。
属法定许可使用,不侵权。
多台电脑安装软件。属侵权
用于个人学习使用他人作品不侵权。属合理使用。
【思考】以下行为是否侵犯著作权?为什么?
一·民事权利有限制
2.民法对著作权设定的界限:
主要表现 具体情形
合理使用 不需同意,也不必支付使用费。 ①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②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③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④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等等
法定许可使用 不需同意,但需支付使用费。(除非权利人事先声明不许使用) ①报刊转载其他报刊上发表的作品
②在为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的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等等
在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使用的情况下,仍须指明作者和作品出处
二·妥善处理相邻关系
"一纸书来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长城万里今犹在,不见当年秦始皇。”这首"让墙诗”出自六尺巷的一段历史典故。现代社会中,宅基地使用权人建造二层楼前,一般需要四邻签字。因此,在建房前各方应对于滴水、过道、窗户位置等,作出相应书面约定,或遵循当地约定俗成的处理方式。这种约定只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