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第一单元:民事权利与义务
第一课 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
1.2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课标要求】
1.描述与分类:民法保护人身权利的表现。
2.解析与论证: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的地位。
3.预测与选择:对侵犯人身权的行为说“不”。
4.辨析与评价:正确认识“人肉搜索”现象,把行使监督权与尊重他人隐私统一起来。
【教学目标】
1.政治认同:我国尊重和保护人权,积极维护人身权利是民法的重要内容。
2.科学精神:人们既要依法维护自己的人身权利,也要尊重他人的人身权利。
3.法治意识:侵犯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4.公共参与:在互联网活动中善于依法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
【教学重点】
了解人身权利的基本类型。
【教学难点】
识别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思维导图】
【知识解读】
一、生命健康俱可贵
1.依据
(1)民法优先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指公民享有人身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禁、逮捕、剥夺、限制的权利。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具体体现为人格权,如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禁止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提醒:人格尊严权涉及精神层面,人身自由权涉及物质即身体本身层面。造谣中伤、辱骂等,违反了人格尊严权;非法绑架,违反了人身自由权。
(2)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
①生命是自然人最高的人身利益,是其他人格权和人格利益的基础。
②健康以身体为物质载体,破坏身体完整性,通常会导致对健康的损害。
③侵害生命健康权的应给予受害人或其家属以财产和精神赔偿。
提醒:法律意义上的健康包括生理和心理健康,生理健康是生理机能的正常运转,心理健康是心理状态的良好表现。对于心理健康多通过精神损害赔偿的办法进行保护,只有当精神损害影响心理健康时才得以成为健康权客体上的健康。
2.范围
(1)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以及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
(2)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3.要求
(1)人们在生活中既要依法维护自己的人身权利,也要尊重他人的人身权利。
(2)侵犯他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4.意义:生命是自然人最高的人身利益,身体是承载生命健康的物质载体,自然人的身心健康既关系到个人的生活质量,也关系到社会的发展。
【典例解析】
1.(2021·浙江·高考真题)一天傍晚,小明(12周岁)将宠物狗牵出来玩,途经小区公园时,放开了牵引绳,狗在奔跑中将散步的七旬老人张某绊倒,导致张某身体多处骨折,入院治疗一个多月,由此双方产生纠纷,本案中( )
①张某的生命和健康权受到侵犯
②小明的父母应承担赔偿责任
③张某有权请求小明的父母支付医疗费护理费
④小明无需承担责任,小明的父母应承担补偿责任
A.①② B.②③ C.①④ D.③④
【答案】B
【详解】①:张某的健康权受到侵害,但生命权未受到侵害,①错误。
②:小明侵害张某的健康权,小明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父母作为监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②正确。
③:张某的健康权受到侵害,可以要求小明父母支持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③正确。
④:小明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该民事行为已经超出其年龄智力状况,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④排除。
故本题选B。
2.(2016·浙江·高考真题)李某常以未完成作业和撒谎为由殴打养子,致其体表广泛挫伤并产生畏惧心理。事件披露后,警方对李某实施刑拘,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法院一审宣判,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在本案中,李某
①侵害了养子的人身权
②侵犯了养子受教育的权利
③侵犯了养子的身份权
④侵害了养子的生命健康权
A.①② B.②③ C.①④ D.③④
【答案】C
【详解】本案中,李某常殴打养子,这是家庭暴力,侵害了养子的人身权和生命健康权,故①④正确;材料中的信息并没有说明李某侵犯了养子受教育的权利和养子的身份权,故②③不符合题意。故选C。
3.上体育课做运动时,同为7周岁的小茹和小宣相撞,导致小茹的门牙掉落。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①小茹的人格权受损,小宣和学校均需承担侵权责任
②事件发生在体育课上,任课老师管理保护不力,需承担刑事责任
③小宣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此事件中不能承担民事责任
④此事件中小宣是侵权人,其监护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答案】D
【详解】③④:针对题干中的事件,小宣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承担民事责任,但小宣是侵权人,其监护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③④符合题意。
①:题干中的事件并未涉及小茹的人格权,①不选。
②:根据民法典,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