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课前小调查
你有没有和别人打过架致人受伤住院?
你有没有恶意造谣中伤、辱骂过别人?
你有没有给被人起过外号/绰号?
你有没有用恶搞过明星的表情包?
你有没有偷看过别人的日记?
……
以上这些行为都是合法的吗?或者都不合法?
1.2 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第一单元 民事权利与义务
第一课 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
目录
1
2
3
生命健康俱可贵
姓名肖像受保护
名誉隐私不可侵
教学目录
一·生命健康俱可贵
(一)人身权利:
一·生命健康俱可贵
1.重要性:民法优先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
(1)人身自由是自然人真正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的前提;
(2)人格尊严是人之为人所必需的人身利益。
2.内容: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人身权利
人格权
身份权
亲权、配偶权、亲属权
【注意】人身权的主体是自然人,不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3)要求:人们在生活中既要依法维护自己的人身权利,也要尊重他人的人身权利。
2、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一·生命健康俱可贵
(1)地位: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生命是自然人最高的人身利益。民法典将这三项权利置于人身权编的前列。
(2)作用:身体是承载生命健康的物质载体,自然人的身心健康既关系个人的生活质量,也关系社会的发展。
(3)要求:侵犯他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生命权(侧重生命延续)——
身体权(侧重身体完整)——
健康权(侧重机能健全)——
损害健康,致人患病(致病)
致人死亡,非法剥夺生命(致死)
伤害身体的完整性(致残)
【注意】
法律责任
刑事责任:侵犯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时,侵权人即应承担刑事责任,受到刑罚制裁。
行政责任:当侵犯自然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没有达到触犯刑法的严重程度时侵权人应依法承担一定的行政责任。行政责任的方式也有两种:一种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所赋予的权限,给予其所属人员以行政处分;另一种是由本单位以外的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给予直接责任人以行政处罚。
民事责任:侵犯自然人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的行为未达到触犯刑法的严重程度,因此,主要是按照民法典相关法律规定处理,即使是承担了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侵权人还应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民事责任是侵犯自然人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中最常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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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的规定,
①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②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③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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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杨某在参加高二新学期开学典礼时,突然腹部剧痛,晕倒在地。学校紧急将杨某送入医院,医生诊断其是脾脏严重出血,于当晚进行了脾脏切除手术。手术后,杨某才向父母道出一个秘密:自入读该校起,他就经常被某些同学无故殴打。两天前,杨某又一次遭到同班同学夏某、林某和张某的围殴,他忍痛两日终致这危险的一幕。
(1)结合所学,分析案例中的夏某、林某和张某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依据《民法典》规定,夏某、林某和张某侵害了杨某的生命健康权,造成杨某人身伤害和严重精神损害,应当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赔偿。
依据《民法典》规定,杨某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在校期间受到人身伤害,是由于学校对杨某及其同班学生夏某、林某和张某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造成的,所以杨某所在学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杨某所在的学校应当承担责任吗?
二·姓名肖像受保护
小郝在全市中学生游泳比赛中荣获200米自由泳冠军、获奖照片还被刊登在当地报纸上。但她后来发现,一家体育用品商店的灯箱广告上印有那张获奖照片和自己的名字。小郝与同学就此事展开讨论。
小郝能否对自己的名字和照片主张权利?为什么?
观点一:
该商店的做法侵犯了小郝的权利。
观点二:
该商店的做法虽有不妥,但客观上扩大了小郝的知名度,谈不上侵权。
探究与分享
小郝可以依法对自己的名字和照片主张权利。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小郝在全市中学生游泳比赛中荣获200米自由泳冠军,她的参赛与获奖是当地新闻事件,因此,拍摄获奖照片及刊登在当地报纸上这行为属于对小郝的肖像的合理使用,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规定的“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情形。但是,体育用品商店在灯箱广告上使用小郝获奖的照片及小郝的姓名,则属于未经权利人同意使用小郝的肖像与姓名的行为,是一种营利性的商业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