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1.2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宣威一中 马永滔
作者简介:作者2017年以375分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考试(即司法考试),获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A证。
学习目标
课标要求:1.1了解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识别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
1.根据民法典各分编的结构安排,结合生活实例,阐述民法典关于人身权利保护优先的理念,深刻理解民法典保护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的重要意义;
2.结合民法典等法律规定,理解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的含义和重要性,探讨未成年人如何在生活中自我保护、全社会应该采取哪些措施解决学生欺凌问题;
3.结合身边的事例,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理解姓名权、肖像权的含义与具体内容以及保护姓名权和肖像权对于民事主体的重要意义;
4.结合案例和民法典等法律的规定,理解名誉权、隐私权的含义与具体内容,明确保护名誉权、隐私权的重要意义;
5.结合当前网络技术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探讨隐私权与个人信息保护之间的关系,理解保护个人信息的重要性。
杨某在参加高二新学期开学典礼时,突然腹部剧痛,晕倒在地,学校紧急将杨某送入医院。医生诊断其脾脏严重出血,于当晚进行了脾脏切除手术。手术后,杨某才向父母道出一个秘密: 自入读该校起,他就经常被某些同学无故殴打。两天前,杨某又一次遭到同班同学夏某、林某和张某的围殴,他忍痛两日终致这危险的一幕。
案例中的夏某、林某和张某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杨某所在的学校应当承担责任吗?请说说你的理由。
【案例分析:见P7页探究与分享】
依据《民法典》规定,夏某、林某和张某侵害了杨某的生命健康权,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此外,夏某、林某和张某殴打他人触犯了刑法,高二学生达到了法定年龄,也要承担刑事责任。
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也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谈谈未成年人应当如何在生活中自我保护,全社会应当采取哪些措施来解决校园欺凌问题。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①未成年人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增强社会责任感。遭遇侵害时要向老师、家长、学校等求助,要学习一些与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的技巧。解决校园欺凌问题需要学校、家庭和社会共同努力。
②学校要切实肩负起教育管理的责任,经常对学生进行青少年保护相关法律知识教育,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校园暴力;
③家长要看管好孩子远离暴力游戏、暴力性动画片及电视剧,承担起预防校园暴力的责任;
④社会各界共同努力,一起重视起校园暴力问题。
⑤国家要加强对校园欺凌行为的打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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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命健康俱可贵
1.民法优先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原因)
人身自由是自然人真正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的前提,
人格尊严是人之为人所必需的人身利益。
人们在生活中既要依法维护自己的人身权利,也要尊重他人的人身权。
自然人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人格权:
身份权:配偶权、亲属权、监护权
(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例如配偶权、亲属权、监护权 )
2.人身权利分类
身份权并非人人都享有,人格权人人都有。
是最基础的权利
是物质性的人格权
物质性人格权
精神性人格权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人生自由权
姓名权、肖像权
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
一、生命健康俱可贵
拓展:一般人格权
1.法条依据:
(民法典》第109条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民法典》第990条第二款规定:"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2.一般人格权的内涵和特点
主体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不享有一般人格权)。
客体 一般人格利益。包括:人格平等、人格尊严、人格自由、人格独立
内容 权利人直接支配一般人格利益并排斥他人干涉
特征 ① 一般人格权的客体为一般人格利益。在理解上应注意:第一,一般人格利益不是所有具体人格权客体的简单相加,而是对"人之为人应当享有的人格利益"的抽象概括。第二,一般人格利益不包括已经确定为具体人格权的人格利益,只包括具体人格权以外的其他人格利益。
② 一般人格权是一种框架性权利,具有一般条款的功能,对具体人格权以外的其他应受保护的人格利益提供兜底保护。申言之,在具体个案中,加害行为不构成对具体人格权的侵害,但侵害了一般人格利益,裁判者可进行利益衡量,基于合理的调和基准,合理自由裁量决定是否应予保护,若决定予以保护,即可以侵害一般人格权为由判令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
拓展:一般人格权
1.成立侵犯一般人格权的构成要件
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