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第一单元 民事权利与义务
第一课 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
1.2 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民事权利体系
民事
权利
财产权
人身权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
配偶权、亲属权
人格权:
身份权:
物权:
所有权、他物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债权
知识产权:
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
股权
……
生命健康具可贵
一
(一)
生命健康具可贵
1.人身权:
(1)重要性:
民法优先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人身自由是自然人真正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的前提,人格尊严是人之为人所必须的人格利益。
(2)内容:
依据民法典,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以及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人格权
(3)要求:
人们在生活中既要依法维护自己的人身权利,也要尊重他人的人身权利。
(一)
生命健康具可贵
2.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生命权(侧重生命延续)——
身体权(侧重身体完整)——
健康权(侧重机能健全)——
致人死亡,非法剥夺生命(致死)
伤害身体的完整性(致残)
损害健康,致人患病(致病)
生命是自然人最高的人身利益,身体是承载生命健康的物质载体,身心健康既关系到个人的生活质量,也关系到社会的发展。
(1)地位: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
(2)重要性:
侵 权 表 现
(3)要求:
侵犯他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注意:侵犯他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侵权行为由其侵权程度、后果不同而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刑事、民事、行政责任)。
★有关侵犯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 ,①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②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③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相关链接:
例题:李某和张某系同班同学,均为7岁。因张某长得矮胖,李某在张某的照片上写上“肉丸子”字样,嘲笑张某。张某发怒,打破了李某的鼻子。本案中( )
A.张某侵犯了李某的健康权,其监护人需承担侵权责任
B.李某侵犯了张某的姓名权,他无须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C.李某侵犯了张某的名誉权,他必须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D.李某侵犯了张某的肖像权,他必须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A
姓名肖像受保护
二
(二)
姓名肖像受保护
1.姓名权:
(1)姓名权:是自然人对其姓名享有的人身权利。
(2)姓名的特点(姓名权受保护的原因):
姓名是我们用来表现自我、区别于他人的符号,姓名总是与特定个人相联系,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个人在人格上的基本特征。
(3)姓名权受法律保护:
法律规定:①自然人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
②一般来说,未成年人由父母决定其姓名,成年后有权自己决定继续使用或者改变姓名,但是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③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姓名的简称等,参照姓名权加以保护。
9
区分:干涉、盗用、假冒
干涉 指无正当理由干涉他人对姓名的决定、使用、变更或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
(例如:养父母强迫养子女更改姓名。)
盗用 指未经姓名权人同意或授权,用被盗用人的名气提高自身或品牌名气,目的是获得商业利润。
(例如:打着名人的旗号宣传本公司;甲擅自以某教授名义为自己的作品作序)
假冒 即冒名顶替,冒充他人进行活动。
(例如:A冒充B的名字,借用B的考试成绩上大学,致使B名落孙山)
拓展:
1.江某假冒张某之名到其单位开出婚姻登记介绍信。并拿走张某户口所在地的公共户口簿。与林某一起到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2.李某19岁时想更改自己的姓名,被其父母拒绝。
3.王某打着经张某授权的幌子,以张某的名义开办会所
4.齐玉苓案,侵权人假冒齐玉苓之名上大学
假冒
干涉
盗用
假冒
(二)
姓名肖像受保护
2.肖像权:
(1)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2)肖像权受法律保护:
①自然人享有肖像权。自然人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12
请思考:用电影明星的照片做QQ头像,是否侵犯他们的肖像权?
【特别提醒】:电影明星作为公众人物,其肖像权受到一定的限制,只要不用于商业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