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第二单元|家庭与婚姻
第五课 在和睦家庭中成长
本课地位与课标要求
本课内容与知识逻辑
本课讲述了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重点介绍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和监护职责、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强调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既是父母的义务,也是父母的权利,引导学生正确处理家庭成员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阐述了我国的继承制度,重点介绍了继承的含义和继承制度的重要性,介绍了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含义和效力等内容,引导学生全面认识自然人的继承权,以互谅互让、和睦团结为指导原则协商处理继承的相关问题
课标要求:熟知监护、抚养、扶养、赡养、继承等民事关系,培育家庭责任意识
第一框“家和万事兴”,阐述我国家庭成员关系中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和监护职责以及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等内容;第二框“薪火相传有继承”,阐明法定继承要遵循顺序、遗嘱继承要尊重遗嘱人的意愿的民法典继承编基本原理。两框共同阐述了本课的核心内容,即和睦的家庭离不开家庭成员之间的抚养、赡养,也离不开后人对前人的继承、发展和延续;子女年幼时,父母需要抚养、教育和监护子女,子女成年后,需要对父母进行赡养和监护,而代际延续和传递离不开继承制度的参与。两框内容承前启后,共同构成了创建和睦家庭的基石,是我国家庭法律制度和继承制度的核心内容
第一框 家和万事兴
目题一 育小职责大
[预读教材]
1.亲属关系
(1)亲属关系中存在的法律关系
每个人始终生活在亲属关系中,亲属关系体现着浓浓的亲情与爱情,但亲情与爱情的背后,还存在着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2)处理家庭关系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等法律为处理家庭成员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提供了准则。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既调整夫妻关系,也调整父母子女等家庭成员关系。
2.父母对子女的权利与义务
(1)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不仅有抚养义务,也有教育义务。[注解1]
①父母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子女,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有残疾的未成年人,更不得有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②父母应当让适龄子女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阻碍其入学或迫使其中途退学、辍学。
(2)父母必须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
①父母应当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和健康,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利益。
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注解2]
(3)父母的权利
①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既是父母的义务,也是父母的权利。
②父母有权对子女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约束和引导,并对子女进行批评教育和合理惩戒。
(4)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助解教材]
[注解1] 生活再现
马某与妻子因农活繁重让10岁的儿子退学回家帮忙干活。学校老师和教育行政部门多次上门劝告马某并责令整改,马某均不听劝阻,当地人民政府遂向当地人民法院就马某未送子女返校就读行为提起公诉,当地法院走访调查后,进行了庭前调解,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让马某明白不让自己孩子上学是违法行为,通过法院和政府开导,马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主动提出送孩子去上学。
[注解2]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的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目题二 敬老是义务
[预读教材]
1.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1)赡养父母,要求子女经济上供养父母、生活上照料父母、精神上慰藉父母,照顾父母的特殊需要。
(2)赡养父母,要求子女尊重、体贴父母,不干涉父母的婚姻自由,使父母幸福安度晚年。[注解1]
2.成年意定监护制度
目的
为防止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受损,民法典专门规定了成年意定监护制度
要求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作用
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成年意定监护制度可以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局限性
容易限制老年人的自主决定权,建议选择与老年人财产没有利害关系的人担任监护人
3.侵犯家庭成员权利、破坏家庭和睦的行为
表现
家庭和睦是幸福生活的基石,但是现实中还存在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等侵犯家庭成员权利、破坏家庭和睦的行为[注解2]
处罚
依据法律,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相关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助解教材]
[注解1] 文化传承
《礼记·祭义》有言:“大孝尊亲,其次弗辱,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