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你是否经历过..
①被同学殴打,或者言语辱骂侮辱。
②同学违纪了,却向老师报了我的名字。
③自己的照片上被写上“死胖子”等侮辱文字,在班级传播并被嘲笑。
④被编造传播消极谣言,在网络上被人身攻击。
⑤家长老师同学未经同意偷看我的手机、信件、日记等。
小调查
《 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 》
选修二·第一单元
1.2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总议题:如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人身权利
01
02
03
生命健康俱可贵: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姓名肖像受保护:姓名权、肖像权;
名誉隐私不可侵:名誉权、隐私权。
生命健康俱可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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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命健康俱可贵
(1)民法优先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
人身自由是自然人真正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的前提,
人格尊严是人之为人所必需的人身利益。
①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指公民享有人身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禁、逮捕、剥夺、限制的权利。
②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具体体现为人格权,如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禁止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特别提醒】人身自由权涉及物质即身体本身层面,人格尊严权涉及精神层面。
非法绑架,违反了人身自由权;
造谣中伤、辱骂等,违反了人格尊严权。
1.人身权
原因
人格权: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
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身份权:配偶权、亲属权、监护权
(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例如配偶权、亲属权、
监护权 )
人身
权
(2)分类
一、生命健康俱可贵
1.人身权
(3)要求
既要依法维护自身的人身权利,也要尊重他人的人身权利
高二学生小李和小王是同学。两人一言不合就打,小李把小王门牙打掉了两颗,小王把小李的胳膊咬伤了。班主任张老师赶来处理问题,两人都拒不认错,还和张老师顶嘴。年轻气盛的张老师顺手给了他们两耳光,导致耳穿孔,事态升级。
①遇到被同学段打的情况怎么决?
思考:案例中谁应该承担责任?
小李、小王、张老师都侵犯了他人的生命健康权
生命是自然人最高的人身利益;
身体是承载生命健康的物质载体;
身心健康既关系到个人的生活质
量也关系到社会的发展。
民法典把这三项权利置于人格权编的前列
侵犯他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1)地位: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
(2)重要性(原因):
(致死)
(致残)
(致病)
一、生命健康俱可贵
2.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有关侵犯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民法典》规定 :①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误工费)。
②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③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民 法 知 识 速 递
相关链接
姓名肖像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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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齐某某与陈某某均是滕州八中的一九九零届应届初中毕业生,当时同在滕州八中驻地滕州市某某镇某某村居住,二人的相貌有明显差异。齐某某在1990届统考中取得成绩441分,济宁商校发出了录取齐某某为该校一九九零级财会专业委培生的通知书,该通知书由滕州八中转交。陈某某在1990年中专预选考试中,因成绩不合格,失去了继续参加统考的资格。为能继续升学,陈某某从滕州八中将齐某某的录取通知书领走。陈某某之父为此联系了滕州市某某镇政府做陈某某的委培单位,并伪造了相关证件。
思考:陈某某是否构成了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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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姓名肖像受保护
(1)含义:
(2)特点:
1.姓名权
姓名权是自然人对其姓名享有的人身权利。
姓名是我们用来表现自我、区别于他人的符号,因此,姓名总是与特定个人相联系,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个人在人格上的基本特征。
(3)法律保护
①自然人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③一般来说,A.未成年人由父母决定其姓名。
B.成年后有权自己决定继续使用或者改变姓名,但是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C.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姓名的简称等,参照姓名权加以保护。
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