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选择性必修二 法律与生活
第一单元 民事权利与义务
第一课 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
1.2 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政治认同:我国尊重和保护人权,积极维护人身权利是民法的
重要内容。
科学精神:既要依法维护自己的人身权利,也要尊重他人的人
身权利。
法治意识:侵犯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
责任。
公共参与:在参与互联网活动中善于依法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
学习目标:
一、生命健康俱可贵
杨某在参加高二新学期开学典礼时,突然腹部剧痛,晕倒在地。学校紧急将杨某送入医院,医生诊断其是脾脏严重出血,于当晚进行了脾脏切除手术。手术后,杨某才向父母道出一个秘密:自入读该校起,他就经常被某些同学无故殴打。两天前,杨某又一次遭到同班同学夏某、林某和张某的围殴,他忍痛两日终致这危险的一幕。
探究与分享:
案例中的夏某、林某和张某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杨某所在的学校应当承担责任吗?请说说你的理由。
一、生命健康俱可贵
1、人身权利
(1)重要性:人身自由是自然人真正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的前提,人格尊严是人之为人所必需的人身利益。
(2)人身权利的内容:
人身权利
(自然人)
人格权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身份权
亲权、配偶权、亲属权
【特别提醒】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这些不是人身权利。
(3)人身权利的要求:人们在生活中既要依法维护自己的人身权利,也要尊重他人的人身权利。
一、生命健康俱可贵
2、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1)地位: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生命是自然人最高的人身利益。民法典将这三项权利置于人身权编的前列。
(2)作用:身体是承载生命健康的物质载体,自然人的身心健康既关系个人的生活质量,也关系社会的发展。
一、生命健康俱可贵
(3)要求:侵犯他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一、生命健康俱可贵
【特别提醒】
法律责任
刑事责任:侵犯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时,侵权人即应承担刑事责任,受到刑罚制裁。
行政责任:当侵犯自然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没有达到触犯刑法的严重程度时侵权人应依法承担一定的行政责任。行政责任的方式也有两种:一种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所赋予的权限,给予其所属人员以行政处分;另一种是由本单位以外的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给予直接责任人以行政处罚。
民事责任:侵犯自然人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的行为未达到触犯刑法的严重程度,因此,主要是按照民法典相关法律规定处理,即使是承担了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侵权人还应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民事责任是侵犯自然人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中最常见的。
二、姓名肖像受保护
小郝在全市中学生游泳比赛中荣获200米自由泳冠军、获奖照片还被刊登在当地报纸上。但她后来发现,一家体育用品商店的灯箱广告上印有那张获奖照片和自己的名字。小郝与同学就此事展开讨论。
探究与分享:
小郝能否对自己的名字和照片主张权利?为什么?
观点一:
该商店的做法侵犯了小郝的权利。
观点二:
该商店的做法虽有 不妥,但客观上扩大了小郝的知名度,谈 不上侵权。
1、姓名权
(1)含义:是自然人对其姓名享有的人身权利。
(2)地位:姓名是我们用来表现自我、区别于他人的符号。
二、姓名肖像受保护
(3)作用:姓名总是与特定个人相联系,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个人在人格上的基本特征。
(4)法律规定:自然人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
二、姓名肖像受保护
(5)具体内容:①一般来说,未成年人由父母决定其姓名。②成年后有权自己决定继续使用或者改变姓名,但是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③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姓名的简称等,参照姓名权加以保护。
二、姓名肖像受保护
2、肖像权
(1)含义: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2)法律对保护肖像权的规定:①自然人享有肖像权。自然人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二、姓名肖像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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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誉隐私不可侵
某公司通过其自媒体账号在网络上发布了时长1分9秒的短视频。该视频篡改叶挺烈士的《囚歌》,并添加了侮辱性用语。该视频发布传播后,引起了公众关注和网络热议。叶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