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第六课 珍惜婚姻关系
【详细解读】
第六课“珍惜婚姻关系”由引言和两根构成。引言是本课的导入,解释本课的重点内容,阐释爱情和法律在婚姻中的作用,明确婚姻关系中的男女平等、财产共有以及夫妻间的救助义务等内容,阐明成就美满婚姻的关键是夫妻双方的理解和包容。
第一框“法律保护下的婚姻”,讲述结婚和离婚的相关法律规定,重点阐述我国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结婚的条件和程序、两种离婚方式等内容;
第二框“夫妻地位平等”,主要阐述夫妻人身关系平等、财产关系平等的原则,阐明夫妻平等的内涵,明确夫妻人身关系平等的表现,介绍夫妻财产制度的具体内容。
两框从形式和内容两个方面分析婚姻,第一框主要讲形式上的结婚和离婚制度,第二框主要讲婚姻中夫妻关系的具体内容。
第一框 法律保护下的婚姻
第一框"法律保护下的婚姻",包括两目。
第一目"珍惜婚姻",阐述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从结婚的条件和程序入手介绍婚姻成立的要件,形成严肃对待婚姻、珍惜婚姻的意识。
第二目“离婚要慎重”,阐明州然有离婚自由,但还是要慎重离婚;阐述离婚的两种方式以及离婚抚养权等内容。
两目从结婚与离婚两个角度阐述法律对婚姻的保护,解释婚姻法律关系的基本理论和内容。
第一目 珍惜婚姻
本目由一个“探究与分享”导入。
“探究与分享”从生活中缔结婚姻的案例人手,引导学生分析亲戚之间的婚姻、事实婚姻,未到法定婚的造证件结婚等案例,思考婚姻受法律保护的条件,理解和掌握婚姻成立的要件,引出本目要阐述的主要内容。
本目阐述了三层意思。
第一层意思,结婚是依法而为的行为,民法典规定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等基本原则。
首先,结婚是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婚姻关系的行为。
婚姻,是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以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结合。婚姻关系的成立有三个基本的法律特征。
第一、结婚的主体是男女两性。第二,结婚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申请结婚的双方当事人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履行法律规定的结婚登记程序。双方当事人的结婚行为如果不符合民法典就结婚行为所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会导致双方当事人不能获得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第三,结婚行为的法律后果是,双方当事人确立法律上的夫妻关系,并由此确定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夫妻关系一旦被法律所确认,未经法律程序,任何单位、个人或夫妻双方都无权解除。
其次,民法典为保护婚姻规定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等基本原则。
第一,婚姻自由原则。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自主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制和干涉。一方面,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不容许任何一方对他方进行强迫、欺骗,也不允许任何第三者加以包办和干涉。另一方面,婚姻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离婚自由是指夫妻双方有共同作出离婚的决定,达成离婚协议的权利,或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婚姻关系无法继续维持的情况下,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提出离婚诉讼的权利。此外,民法典还规定了"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从禁止的角度来保护婚姻自由。
第二,一夫一妻原则。一夫一妻制,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即任何人不得同时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婚姻当事人在婚姻终止前,不得两婚;一切公开的、隐藏的、变相的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的两性关系都是非法的。法律禁止重婚和其他破坏一夫一妻制的行为,第三,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是指男女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平等。在婚姻关系方面,男女有同等的缔结婚姻的权利,结婚条件对男女双方是平等的;结婚后夫妻任何一方都可以成为对方的家庭成员;男女有同等的离婚请求权;离婚时,男女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均享有平等分期的权利,对子女的抚养权、探视权,夫妻双方在条件相同时平等;对共同债务的清偿义务和离婚时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补偿请求权、经济帮助请求权等方面,双方的权利义务也是平等的。在家庭关系方面,男女双方各自有独立的姓名权、人身自由权、继承遗产权,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夫妻双方互相扶养的权利义务平等。在父母子女关系方面,父母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义务平等,接受子女赡养扶助的权利平等;子女接受父母抚养教育的权利平等,确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平等;父和母、子和女的继承权平等。
第四,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强调对他们的保护,对于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有特殊意义。
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是男女平等原则的重要补充。目前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还存在着某些实际的差别。重男轻女的现象在一些人的头脑中依然存在。因此,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