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第五课 在和睦家庭中成长
【详细解读】
第五课“在和睦家庭中成长”由引言和两框构成。引言是本课的导入,从婚姻家庭需要情的维系也需要法的保护切入,阐述婚姻家庭法律的立法宗旨,引导学生明确本课的主要学习内容是维护家庭关系和睦的婚姻家庭法律和推动家庭延续的继承规则。
第一框"家和万事兴",阐述我国家庭成员关系中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和监护职责以及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等内容;
第二框"薪火相传有继承",阐明法定继承要遵循顺序、遗嘱继承要尊重遣嘱人的意愿的民法典继承编基本原理。两框共同阐述了本课的核心内容,即和睦的家庭离不开家庭成员之间的抚养、赡养,也离不开后人对前人的继承、发展和延续;子女年幼时,父母需要抚养、教育和监护子女,子女成年后,需要对父母进行赡养和监护,而代际延续和传承离不开继承制度的参与。
两框内容承前启后,共同构成了创建和睦家庭的基石,是我国家庭法律制度和继承制度的核心内容。
第一框 家和万事兴
第一框“家和万事兴”,包括二目。
第一目“育小职责大”,阐述家庭成员中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阐述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扶养、教育义务及监护职责等。
第二目“做老是义务”,阐述家庭成员中的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讲述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等。两目分别从不同角度阐释了家庭法律关系的基本内容。
第一目 育小职责大
本目以一个“探究与分享”导入。
“探究与分享”介绍了生活中常见的学生间的纠纷需要父母承担责任的案例及离婚抚养费支付案例,引导学生明确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义务及监护职责。
本目阐述了四层意思。
第一层意思,民法典等法律为处理家庭成员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提供了准则。
首先,亲情与爱情的背后存在着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家庭关系包括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以及其他近亲属关系。每个人从呱呱坠地到成家立业、始终生活在父母、子女、夫妻、兄弟姐妹等亲属关系中。这些关系体现着浓浓的亲情与爱情,但亲情与爱情的背后,还存在着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民法典等法律为处理家庭成员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提供了准则。
其次,父母子女关系,又称亲子关系,是指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父母子女关系可以分为:自然血亲的亲子关系,包括父母与婚生子女、父母与非婚生子女的关系;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包括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基于医学技术的发展,亲子关系还包括父母与人工生育的子女的关系。
最后,其他近亲属关系包括祖孙关系、兄弟姐妹关系。
其一,关于祖孙关系。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其二,关于兄弟姐妹关系。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相关链接”介绍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主要结构和内容,旨在帮助学生全面了解婚姻家庭关系,引导学生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调整范围形成直观认识。
第二层意思,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
抚养子女既是父母应尽的义务,也是子女应享有的权利。抚养是指父母抚育子女的成长,并为他们的生活、学习提供一定的物质条件。宪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无条件的,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免除;即使父母已经离婚,对未成年的子女仍应依法履行抚养的义务。父母对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有条件的,在成年子女没有劳动能力或者出于某种原因不能独立生活时,父母也要根据需要和可能,负担其生活费用或者给予一定的帮助。对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父母自愿给予经济帮助,法律并不干预。既然是法定义务,父母作为义务人就应当积极主动履行此项义务。但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有的父母没有履行抚养义务,基于此,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因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而引起的纠纷,可由有关部门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追索抚养费的诉讼。人民法院应根据子女的需要和父母的抚养能力,通过调解或者判决,确定抚养费的数额、给付的期限和方法。对拒不履行抚养义务、恶意遗弃未成年子女已构成犯罪的,还应当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层意思,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首先,父母有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
教育子女是家庭的一项重要职能,家庭教育对子女的成长有很大的影响。父母子女间的亲密关系,为教育子女提供了有利的条件。因此,教育好子女是父母双方在法律上应尽的义务,也是社会道德的必然要求。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