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第三课 订约履约 诚信为本
【详细解读】
第三课“订约履约 诚信为本”由引言和两框构成。引言是本课的导入,从诚信的重要性切入,阐述合同对于市场交易活动的重要性,说明合同法律制度对于市场秩序和社会生活的重大意义。
第一框“订立合同学同大”,讲述合同的含义和形式、合同订立的程序等合同基础理论,侧重讲合同对日常生活的影响、合同的价值和合同订立的程序等;
第二框“有约必守 违约有责“,阐明合同履行的重要性、合同履行的含义和关键,阐述违约责任的含义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两框的逻辑关系是:订立合同是履行合同的基础和前提,履行合同是订立合同的后续和必然;已经订立且生效的合同应当履行,违反约定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一框 订立合同学问大
第一框“订立合同学问大”,包括三目。
第一目“生活离不开合同”,阐述合同的含义和重要性,阐明意思表示的含义,阐述合同自由原则及限制。
第二目"要约承诺订合同",阐述合同订立的程序,阐明要约、承诺的含义,阐述法律对合同成立与合同效力的要求等。
第三目“立字有据更可靠”,阐述合同的形式及其特点。
三目都紧贴生活实际,分别从三个角度阐释了合同基本理论。
第一目 生活离不开合同
本目以一个“探究与分享”导人。
“探究与分享”以生活中常见的购物、乘车等行为为例,引导学生思考合同的含义,认识合同在生活中无处不在的特点。“探究与分享”展示了超市购物、乘坐公交车、房产赠与及使用共享单车四个场景,这些场景中的行为我们几乎每天都在实施,在每天的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与合同打交道,乘坐公交车、买文具、点外卖等,都是在与他人订立合同。教材展示的场景从多个角度体现了“生活离不开合同”这个主题。民法典共7编1260条,其中合同编就有526条,可见合同在我们生活中扮演着何等重要的角色!
本目阐述了三层意思。
第一层意思,合同的定义及合同在生活中的普遍性。
首先,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对于合同的定义,可从以下几点来把握。
其一,根据民法典第二条的规定,我们可以认识到,“民事主体”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平等主体”是民事关系的核心特征。从行政管理的角度看,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系不平等主体;从企业管理角度看,企业与职工也系不平等主体,这些都不属于“民事主体”。
其二,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三类。自然人是最基本的民事主体,民法通则用的表述是“公民(自然人”,合同法在起草过程中用过“公民”,但考虑到“公民”含义较窄,不能包括外国人,最终用的是“自然人”。民法总则直接规定为“自然人”。“自然人”就是措通常意义上的人。民法上使用这个概念,主要是与法人相区别。自然人不仅包括中国公民,还包括我国领域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法律基于社会现实的需要,赋予符合一定条件的组织以法人资格,便于这些组织独立从事民事活动。民法典总则编第五十七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民法典总则编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等,特别法人包括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对于自然人、法人之外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其他组织是否可以作为一类独立的民事主体,一直以来存在争议。在民法总则制定过程中,基于社会实践和多数意见,考虑到赋予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以民事主体地位,有利于其开展民事活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民法总则明确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作为第三类民事主体——非法人组织。民法典将民法总则纳入作为总则编,延续了关于非法人组织的规定。
其三,订立合同的主要目的是设立、变更、终止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其四,合同关系中,享有合同权利的人称为权利人,负有合同义务的人称为义务人。在大部分的合同中,当事人既是权利人,也是义务人。
其次,合同行为无处不在。
无论是标的额巨大的大宗货物买卖,还是日常生活中不起眼的购物、乘车行为,其背后都蕴含着合同法律关系。例如,超市的货架上陈列着不同类型的书包(要约),我们根据自己的喜好,考虑价格后选定书包并到收银台支付款项(承诺),一个购买书包的合同在形成的同时也履行完毕。无处不在的合同规则和习惯,支撑着我们整个经济社会的运行,使得我们的日常生活更加方便和顺畅。
第二层意思,意思表示在合同中的重要价值。
首先,意思表示对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具有决定性意义。任何合同的订立都建立在各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即只有各方当事人就合同的内容达成了共识,才有订立合同的可能。
其次,意思表示不同于“意思”。
其一,意思表示需要有表示,要求将内心意思表达于外,“胸有成竹”不行。
其二,意思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