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单元 第2课 第1框 保障各类物权(Word教参)-【优化指导】2022-2023学年新教材高中政治选择性必修2 法律与生活(统编版2019)

2023-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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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信息

学段 高中
学科 思想政治
教材版本 高中政治统编版 选择性必修2法律与生活
年级 高二
章节 保障各类物权
类型 教案
知识点 -
使用场景 同步教学
学年 2023-2024
地区(省份) 全国
地区(市) -
地区(区县) -
文件格式 DOCX
文件大小 381 KB
发布时间 2023-01-19
更新时间 2023-04-09
作者 山东接力教育集团有限公司
品牌系列 优化指导·高中同步学案导学与测评
审核时间 2023-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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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学科网

内容正文:

第二课 依法有效保护财产权 列举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和物权的主要类型,懂得维护物权的途径 第一框 保障各类物权 [对应学生用书P11] 知识点一 定分止争——所有权 1.财产权 (1)制度:财产制度规范各类民事主体的财产关系,是一个社会得以稳定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制度。 (2)作用 ①法律规定财产权,有利于确定财产归属,并以此促进财产的流通使用。 ②保护财产权就是保护劳动、保护发明创造、保护和发展生产力。 ③国家通过不断完善财产制度,依法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的财产权,激励人们创业创新。 (3)法规:我国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保护国有财产、集体财产和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 (4)内容:财产权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能够给民事主体带来经济收益的权利。其中,物权包括所有权、他物权。 2.所有权 (1)所有权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依据主体的不同,我国将所有权划分为三类:国家所有(全民所有)、集体所有、私人所有。 (2)民法典规定了物权平等保护原则。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3)取得方式 ①不动产: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对于房屋等不动产,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必须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才能取得所有权。法律规定在一些特殊情形中,不动产所有权取得可以不经登记而发生效力。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 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依据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取得不动产所有权 自法律文书生效时发生效力 因继承取得不动产所有权 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②动产: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一般来说,所有人按照转让财产所有权的意图,直接把财产交给对方占有,对方就取得了该财产的所有权。 (4)共有关系:多人对同一财产享有所有权。 知识点二 物尽其用——他物权 1.分类 (1)用益物权 ①含义: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②类型: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 微思考:宅基地使用权能否单独转让?为什么? 提示: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的一项重要的财产权,但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建造在该宅基地上的住房所有权转让的,宅基地使用权同时转让。 (2)担保物权 ①含义:担保物权是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而在他人财产上设立的物权。 ②类型:包括抵押权、质权等。财产的权利人可以将其财产(例如房屋、汽车、电脑、股票等)抵押或者质押。债权人通过抵押、质押而在他人财产上享有的权利,就是抵押权、质权。 2.实质: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分别对应的是物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 3.目的:法律规定众多类型的物权,是为了充分发挥不动产与动产的价值,做到物尽其用。 微思考:买房时办理按揭贷款,急需用钱时用自己的财产作担保换取相应的资金。这两种担保方式分别称作什么? 提示:前者是抵押,后者是质押。 判断 (1)王某购买的一套商品房可以不用登记直接归自己所有。( × ) (2)动产所有权只要通过交付的方式就能取得。( × ) (3)财产的取得须经登记。( × ) (4)用益物权是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而在他人财产上设立的物权。( × ) (5)法律规定众多类型的物权,是为了更好地维护人们的合法权益。( × ) [对应学生用书P12] 议题一 定分止争——所有权 ►议题诱思 前段时间正在热播的电视剧《人世间》,收获了好口碑与高收视率,相关话题多次登上热搜。在这部充满了温暖、感动和心酸的电视剧中,也有一些法律问题值得我们关注。 周秉昆买房“被骗”后,需要搬出吗?剧中,周秉昆从自称房主的人手中购买了一套房屋,支付了购房款,并在房屋管理部门进行了登记。但居住多年后,却突然被告知卖房人并非真正的房主,房管部门也称当时帮他办理登记的人员是临时帮忙的,最终周秉昆无奈地搬出。 结合所学《法律与生活》的知识,分析周秉昆是否需要从所购买的房屋中搬出,并说明理由。 提示:不需要搬出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因此,如果购房人签订合同时对卖房人无权处分房屋并不知情,基于此向卖房人支付了合理的对价,也去房屋管理部门进行了产权变更登记,那便符合了法律意义上的善意取得,可以依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而就房屋原产权人而言,其只能向无权处分人请求损害赔偿。根据上述规定,周秉昆买房的行为完全符合上述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可以取得房产的所有权。 ►归纳释疑 1.财产保护制度的意义 (1)产权制度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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