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内蒙古第一贪:涉案金额超30亿元,是全年财政的近2倍
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建平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其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贪污所得中部分用于赌博或转移境外,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情节严重。李建平一人犯数罪,主观恶性极深,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
最终,法院对被告人李建平以贪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李建平贪污所得及孳息、挪用公款予以追缴,发还被害单位,对其受贿所得及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综上,李建平涉案金额超30亿元,李建平案也被称为“内蒙古反腐败斗争史上迄今第一大案”。相比李建平超30亿元的贪腐金额,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2021年全年的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仅16.38亿元。其贪腐金额接近全年财政收入的2倍。
第一单元 坚持宪法至上
第二课 保障宪法实施
2.2 加强宪法监督
为什么要加强宪法监督?
怎样增强宪法意识?(国家、公民)
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是怎样的?
如何加强宪法监督?
公民为什么要增强宪法意识?
请同学们自主学习教材P26-P32的内容
自主预习
监督权力行使
01
敛财超30亿,李建平一审被判死缓
李建平:法院对被告人李建平以贪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李建平贪污所得及孳息、挪用公款予以追缴,发还被害单位,对其受贿所得及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李建平案件
思考:王富玉一案给我们带来哪些启示?
权力是把双刃剑,运用不好会滋生腐败。因此要对权力进行监督,①监督是权力正确行使的根本保证。
1.权力的行使为什么需要监督?
5
权力监督方式
法律监督系统
宪法监督
预算监督
政治和政府监督系统
党内纪律监督
政府审计监督
社会监督系统
群众监督
媒体、舆论监督
权力监督体系
宪法监督制度具有基础性意义。
②为了保证国家机关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行使权力,需要建立健全完备的监督公权力行使的制度体系。
权力监督体系
党内监督
监察机关
舆论监督
公民监督
宪法监督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强调: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坚持反腐败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
③全面依法治国需要我们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不断加强宪法监督工作。
1.为什么权力的行使需要监督?
(1)权力行使需要接受监督。监督是权力正确行使的根本保证,不受监督的权力将导致腐败;
(2)为了保证国家机关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行使权力,需要建立健全完备的监督公权力行使的制度体系,在这一制度体系中,宪法监督制度具有基础性意义。
(3)全面依法治国需要我们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不断加强宪法监督工作。
宪法的相关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七条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审查和决定地方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公共事业建设的计划。
阅读材料,监督宪法实施的主体是什么国家机关?
监督权利行使
2、我国宪法监督的主体是什么?
(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和法律。
(2)地方各级人大在本行政区域内负有保证宪法和法律实施的职责。
3、我国宪法监督的内容是什么?
(1)合宪性审查和监督,即审查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合宪性,使其与宪法不抵触;
(2)审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等的违宪行为,追究其违宪责任,维护宪法权威。
“大至大政方针,小至标点符号,均要予以记录”。 “几乎涉及宪法草案的每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