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一、构建知识体系/形成系统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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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说要点]
理解1个关系:民事法律关系
坚持1个结合:法治与德治相结合
把握民事法律关系的3个构成要素:
主体(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客体(民事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和内容(权利和义务)
解析民法的6个基本原则: 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和公序良俗、绿色
掌握2个意义:尊重隐私权与个人信息保护的意义
认识人格权的9个表现: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
二、发展学科素养/分析解决问题
[热点聚焦]
材料 林某乙需要松木打桩,便联系林某甲购买松木。林某丁在明知F市出现松木大面积长虫会传染且未办理植物检疫证的情况下,仍通过林某甲以1立方松木6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染疫松木出售给林某乙,林某乙明知该木材情况仍予以购买。林某甲在运送染疫松木的路上,被林业执法大队查获,经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车载松木携带有松材线虫活体。经林业专家组进行危险性评估,林某甲违规运送染疫松木具备引起松材线虫病传播蔓延的条件,有引起重大植物疫情的危险。上述行为人的违法行为最终受到刑事处罚。
享有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
[问题设计]
1.林某乙和林某甲因购买松木形成的关系是否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依据是什么?
提示: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因为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林某乙和林某甲因购买松木形成的关系是双方之间财产关系的表现。
2.结合材料说明林某乙、林某甲和林某丁的买卖行为违反了哪些民法的原则?
提示:林某乙、林某甲和林某丁的买卖行为违反了民法的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以及绿色原则。林某丁在明知松木大面积长虫会传染且未办理植物检疫证的情况下,仍通过林某甲将染疫松木出售给林某乙,被告人林某乙明知该木材情况仍予以购买,双方都违反了法律规定,都不利于保护生态环境。
3.本案给我们从事民事活动提供了哪些启示?
提示:法律是社会生活的重要规范,我们要增强法治意识,遵守法律规则。从事民事活动要遵循民事基本准则,合理合法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认知升华]
深入理解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①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而不是实际的权利。它是民事主体获得民事权利的前提。
②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由法律加以规定,与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无关。法律所赋予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任何自然人不能以自己的意思改变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
③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这种资格是由法律赋予的,不能转让或者放弃。任何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不受限制和剥夺。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直接相联系。年龄决定了自然人从事民事行为的一般社会认知程度,智力状况则决定了自然人是否能够正确理解和理智从事民事行为。这两个方面的具体要求都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
(3)二者关系
①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只是一种资格,要想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还应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②自然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则是独立实现民事权利能力内容的必要条件。
[热点聚焦]
材料一 小张和小李毕业于同一所高中。在当年的高考中,小张考上了当地的师范学院,录取通知书由所在高中转交。小李未考上,但小李将小张的录取通知书领走,以小张的名义在该师范学院就读,毕业后也一直以小张的名义在某中学工作。
材料二 杨小娜今年14周岁。现在,她是某职业中专的一名学生,而在8个月前她却是一家农药厂的童工。由于没有任何保护措施,刚刚“上班”才一个月的她,就因为有机磷中毒而住进医院。
正确认识人身权利保护优先的理念
[问题设计]
1.材料一中,小张的姓名权是否受到了侵犯?法律是如何保护公民的姓名权的?
提示:本案中小李冒用小张的姓名就读大学并参加工作,侵犯了小张的姓名权。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侵害公民的姓名权,要承担侵权责任。
2.材料二中农药厂侵害了杨小娜的什么权利?
提示:农药厂因为缺少安全防护意识和措施,严重侵害了杨小娜的生命权和健康权。
3.你认为杨小娜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提示:杨小娜应该在家长的监护支持下,依法维护自己的生命权和健康权,要求农药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
[认知升华]
1.从四个方面认识人身权
项目 内容
含义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地位 人身权与财产权共同构成了民法中的两大类基本民事权利
特征 人身权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因此,人身权同时具有不可转让的法律属性;人身权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不能以金钱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