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古代中国
一、政治制度
1.分封制和宗法制
1).宗法制
内容:按照血缘亲疏、远近确立起严格的大小宗体系及土地、财产分配制度。
特点:以血缘为纽带,嫡长子继承,等级森严。
目的:巩固分封制形成的统治秩序,保证王权的稳定。
作用:①强化了王权,保障了贵族特权。②强调血缘关系,有利于统治集体集团内部的团结和稳定,形成“家国一体”的政治结构。③成为规范社会、整齐生活习俗的指导思想。
2).分封制
目的:巩固奴隶主贵族的统治。
对象:王族、功臣及先代帝王的后代。
内容:主要是分封土地和人口。
作用:①确立周王“天下共主”的地位。②边远地区得到开发,疆域扩大。
瓦解:春秋时期,分封制逐步走向瓦解;战国时期,各国推行郡县制,秦统一后,废除了分封制。
3).分封制和宗法制的关系及对西周统治的作用:
关系:宗法制和分封制互为表里,相辅相成。宗法制维系了分封制,分封制是宗法制在政治上的表现。宗法制是分封制的内核和纽带。
作用:分封制和宗法制互为表里,既防止贵族之间因为权力的继承问题发生纷争,又保证了贵族在政治上的垄断和特权地位,维护贵族统治集团内部的稳定与团结。既强化中央控制能力,又促进地方之间的联系。
2.秦至清的中央集权君主专制(皇帝制的建立:秦始皇统一全国后创立,具有皇位世袭、皇权至高无上的突出特征。)
1).中央官制的演变:
秦朝——三公九卿制:丞相、御史大夫、太尉分掌政事、监察、军事,集权于皇帝。三公九卿制下三公虽分工上各有所侧,但丞相权力相对过大。
西汉——内外朝制度,改变了丞相位高权重的局面。皇帝任用身边的人,担任担任尚书令、侍中,参与军国大事,削弱相权。
唐朝——完善三省六部制,中书、门下和尚书分别负责决策、审议和执行,三省长官皆是宰相,用分割相权的办法来加强君权,提高行政效率。
宋朝——中书门下是最高行政机构;增设参知政事、枢密院、三司使,分割宰相的行政权、军权和财权。宋太祖通过分割军权、财权乃至行政权削弱相权,君权强化,相权在衰落。
元朝——中书省成最高行政机构,六部归入中书省,相权重新加强。
明朝——明太祖废除丞相,设六部;明成祖设立内阁,为皇帝提供顾问的內侍机构,皇权专制加强。清朝——康熙时,设置南书房,加强君权;雍正年间,设军机处,君主专制制度发展到顶峰。
2).地方管理制度的演变
秦——郡县制,郡守、县令由皇帝直接任命,地方行政制度的划时代的改革。
西汉——汉初实行郡国制;汉武帝设刺史,颁布“推恩令”解决王国问题。
宋朝——军事上,剥夺节度使权力,军权收归中央;行政上,派文臣做地方官,设通判监督;财政上,派转运使管理财政。
元朝——设立行省,实行行省制度,巩固了国家统一。
明朝——设置三司,加强对地方行政、军事、财政的管理。
3).选官制度的演变
先秦:世官制,采取官位世袭。
汉代:察举制,以品行举荐为官,举孝廉为主。
魏晋南北朝:九品中正制,以门第为标准,注重门第和家世。
唐代:科举制,考试凭才能选拔人才;明清发展为八股取士。
4).古代监察制度变化
秦朝:中央设御史,监察百官,历朝沿用,但地方监察制有一些变化。
西汉:汉武帝设刺史监察诸侯王以及地方高官。
北宋:设通判,负责监督知州。
明朝:地方设提刑按察使司,管地方监察、司法。
5).专制主义和中央集权的进步作用和消极作用
进步作用:(1)有利于中央对地方的有效管理,防止分裂割据;有利于抵御外国侵略;有利于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巩固和发展。(2)有利于维护国内政局的稳定,为经济文化的发展创造一个相对稳定的和平环境。(3)有利于政府集中人力、物力和财力进行大规模的经济文化建设。(4)有利于各地区、各民族间经济文化的交流,推动了先进的生产技术和文化在较广阔范围内的传播。
消极作用:(1)经济上束缚社会生产力的发展,阻碍了商品经济和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2)政治上,并不能促进了地方自主性,专制统治的空前强化剥夺了人民的政治权利和言论自由,民主思想和行动受到压制和打击。(3)思想文化上,专制统治使知识分子脱离实际,阻碍了科技创新和文化的进步。
6).古代中国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制度的发展趋势
专制政治日趋完备和强化。商周时期的专制主义表现为宗法制下的集权政治,它以西周时期为典型;秦朝以后的专制主义表现为中央集权,宋朝是一个重要的转折点。
官僚机构不断膨胀与吏治的制度化、法制化。中国古代调整国家机关的组织与职官制度的行政法律规范,从唐代起已经自成系统,制度的完备和规范达到当时世界先进水平。
君权与相权的矛盾、中央与地方的矛盾是政治制度中的基本矛盾。其基本趋势是君权不断加强、相权不断削弱,地方服从中央、地方基层行政组织长期稳定。
二、经济:农业、手工业和商业等
1.农业
1).耕作方式:刀耕火种―→铁犁牛耕(主要方式)
发展阶段
耕作方式变化
农具的变化
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