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第二框
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选择性必修2《法律与生活》
核心素养
科学精神:人们既要依法维护自己的人身权利,也要尊重他人的人身权利。
政治认同:我国尊重和保护人权,积极维护人身权利是民法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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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参与:在社会生活中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互联网活动中善于依法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
法治意识: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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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01
生命健康俱可贵
结合视频和课本知识思考:校园欺凌侵害了哪些人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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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命健康俱可贵
1.人身权的重要性和类别
重要性 人身自由是自然人真正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的前提,人格尊严是人之为人所必需的人身利益
【名词点击】:
①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指公民享有人身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禁、逮捕、剥夺、限制的权利。
②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具体体现为人格权,如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禁止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一)生命健康俱可贵
1.人身权的重要性和类别
(一)生命健康俱可贵
1.人身权的重要性和类别
身份权是法律保护权利主体因地位、关系/行为(或公民因特定身份)所发生的权利。包括亲权(家庭关系中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所行使的权利—如保护教养)、监护权、配偶权(指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期间,夫妻双方基于夫妻身份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如陪伴、钟爱、帮助)、亲属权、著作人身权、发明权、专利权、商标权等。
(一)生命健康俱可贵
2.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1)重要性: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生命是自然人最高的人身利益,身体是承载生命健康的物质载体,自然人的身心健康既关系到个人的生活质量,也关系到社会的发展。民法典把这三项权利置于人格权编的前列。
生命权(侧重生命延续)——
身体权(侧重身体完整)——
健康权(侧重机能健全)——
致人死亡,非法剥夺生命(致死)
伤害身体的完整性(致残)
损害健康,致人患病(致病)
侵权
表现
(一)生命健康俱可贵
(2)维权原则及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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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在生活中既要依法维护自己的人身权利,也要尊重他人的人身权利。
侵犯他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Part 02
姓名肖像受保护
(二)姓名肖像受保护
1.姓名权
依据 姓名是我们用来表现自我、区别于他人的符号,因此,姓名总是与特定个人相联系,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个人在人格上的基本特征
内容 自然人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自然人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
①决定权:一般来说,未成年人由父母决定其姓名。
②变更权:成年后有权自己决定继续使用或者改变姓名,但是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③使用权: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姓名的简称等,参照姓名权加以保护。(普通人可以重名)
④许可:经本人同意,许可他人使用自己姓名。
(二)姓名肖像受保护
1.姓名权
表现 一般来说,未成年人由父母决定其姓名。成年后有权自己决定继续使用或者改变姓名,但是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姓名的简称等,参照姓名权加以保护
干涉 干涉:指无正当理由干涉他人对姓名的决定、使用、变更或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例如:养父母强迫养子女更改姓名。)
盗用 指未经姓名权人同意或授权,用被盗用人的名气提高自身或品牌名气,目的是获得商业利润。(例如,打着名人的旗号宣传本公司;甲擅自以某教授名义为自己的作品作序)
冒名 即冒名顶替,冒充他人进行活动。(例如:冒充“齐玉苓”的名字,借用齐玉苓的考试成绩上大学,致使齐玉苓名落孙山;拿姐姐的身份证去登记结婚;)
区分:干涉、盗用、冒名
假冒他人姓名与盗用他人姓名的区别在于:
前者侵权人妄称自己既是某人,侵权人完全以姓名权人的身份从事活动;
后者侵权人是用他人的名义为一定行为,不妄称自己就是某人。
侵权表现:
①干涉他人姓名的决定,强迫或阻碍他人使用姓名的。
②强迫他人使用或不使用某个姓名的,如强迫他人放弃笔名或者艺名等。
③盗用他人姓名发布非法言论、参加社会活动、抬高自己身份或者谋求不当利益等。
④冒名顶替、冒充他人姓名参与民事活动以谋取私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