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第五课
在和睦家庭中成长
选择性必修二《法律与生活》
课标 考情 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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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标 考情 分析
课标要求 考情分析
熟知监护、抚养、扶养、赡养、继承等民事关系,培育家庭责任意识 全面认识家长对孩子进行教育既是权利又是义务,明确孩子健康成长离不开正常的批评教育和合理惩戒。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继承制度作为财产制度的组成部分是保障和实现经济社会稳定健康发展的基础
2.家庭关系既需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现家庭美德的引领,又要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民法典关于继承问题的规定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传统美德。
3.用法律规范家庭关系与家庭成员的行为,追求家庭幸福,在此基础上实现社会和谐。明确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的要求。
4.学会运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内容维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坚持情理法的统一,正确处理家庭财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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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 体系 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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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 体系 构建
核心 考点 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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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和万事兴
①不仅有抚养义务,也有教育义务。
父母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子女,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有残疾的未成年人,更不得有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三不得)
父母应当让适龄儿童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阻碍其入学或迫使其中途退学、辍学。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1、父母对子女的义务
②必须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
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在履行监护职责时,父母应当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利益。
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无过错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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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和万事兴
【相关链接】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在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家庭成员中具有监护能力的其他近亲属应当承担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这些近亲属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兄、姐。
一般来说,子女成年独立生活后,父母在物质和生活上不再有抚养义务。但是,对以下情况下的成年子女,父母有能力负担时,父母有教育抚养的义务:①丧失劳动能力或丧失部分劳动能力,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②尚在校就读的;③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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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和万事兴
2、父母对子女的权利
(1)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既是父母的义务,也是父母的权利。
(2)父母有权对子女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约束和引导,并对子女进行批评教育和合理惩戒。
【相关链接】
法律规定:①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在法律上的地位与婚生子女是一样的。
②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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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和万事兴
3、成年子女的赡养义务
①要求:
子女经济上供养父母、生活上照料父母、精神上慰藉父母,照顾父母的特殊需要。
子女尊重、体贴父母,不干涉父母的婚姻自由,使父母幸福安度晚年。
抚养 赡养(扶助) 扶养(狭义)
区别 定义 父母为子女的生活、学习等提供物质条件,在生活上加以妥善照料 子女在精神上、生活上给予父母关心和照料 平辈人之间在物质上和生活上相互扶助
适用范围 适用于长辈对晚辈 适用于晚辈对长辈 适用于平辈之间
联系 ①都是法律规定的家庭成员间应履行的义务,不履行这些义务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②都是构建和睦家庭的条件。
【注】:“广义扶养”指一定范围内亲属间相互供养和扶助的法定权利和义务,没有身份、辈分之分,是抚养、扶养、赡养的统称。
在民法典、刑法具体法律条文中使用“扶养”一词,即采用广义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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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和万事兴
①含义: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②意义:防止老年人合法权益受损。我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成年意定监护制度可以更好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③要求: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④缺点:容易限制老年人的自主决定权。
⑤建议:建议选择与老年人的财产没有利害关系的人担任监护人。
4、成年意定监护制度
意定监护 法定监护
依据 被监护人的意志
(自愿原则) 法定规定
(强制性)
报酬 可以无偿
也可以有偿 无偿
效力 意定监护优先于法定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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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和万事兴
5、侵犯家庭成员权利、破坏家庭和睦的行为
①表现: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等。
②追责:依据法律,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相关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虐待 家庭暴力
区别 最基本特征:持续性和经常性 一次或短期的殴打、捆绑等行为可以构成家庭暴力,但不一定构成虐待
在表现方式上主要是进行肉体上的摧残或精神上的折磨 在表现方式上主要是肉体上的摧残
联系 两者都是侵犯家庭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