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第六课 珍惜婚姻关系
6.1 法律保护下的婚姻
学习目标
课标摘录: 2.2 理解婚姻法律关系,阐释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
具体要求:
根据生活常见的案例设计议学情境,学生根据议学任务开展合作、探究,理解结婚的要求,理解离婚的途径,通过学习,提高学生的法治意识。
议学任务: 合作、小组分享
小张与小英的婚姻受到法律保护吗?为什么?符合怎样的条件才能结婚呢?
议学情境
高中毕业后,18周岁的男青年小张与同龄女青年小英相恋。一年后,两人在村里举办婚礼后,就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由于两人未达到法定婚龄,他们没有办理结婚登记。
议学提示
议学任务
小张与小英的婚姻受到法律保护吗?为什么?符合怎样的条件才能结婚呢?
不到法定结婚年龄,没有婚姻登记,婚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议学小结
一、珍惜婚姻
1.结婚的含义
结婚是夫妻关系的起点,是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婚姻关系的行为。
2.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
①婚姻自由;(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②一夫一妻;(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任何人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法律禁止重婚,也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③男女平等;
④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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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学小结
3.正确对待婚姻
(1)对婚姻的要求:
结婚建立的是一种长期的身份关系,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还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2)对婚姻的态度:
严肃对待婚姻、珍惜婚姻,既是对自己负责、对配偶和子女负责,也是对社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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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学小结
4.结婚的法定条件
(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基于胁迫或隐瞒重大疾病的婚姻可撤销】
(2)男女双方达到法定婚龄。民法典规定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未到法定婚龄,婚姻无效。】
(3)符合一夫一妻制。
【重婚,婚姻无效】
(4)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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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系血亲
祖父母
外祖父母
父、母
伯、叔、姑
舅、姨
伯叔姑的子女
伯叔姑的孙子女
或外孙子女
伯叔姑的曾孙子女
或外曾孙子女
旁系血亲
自己
子女
孙子女
或外孙子女
兄弟姐妹
兄弟姐妹的子女
兄弟姐妹的孙子女
或外孙子女
舅姨的子女
舅姨的孙子女
或外孙子女
舅姨的曾孙子女
或曾外孙子女
旁系血亲
旁系血亲
知识拓展:直系血亲与旁系血亲
5.结婚登记程序
(1)为什么要进行结婚登记
必要性:结婚会对男女双方的人身和财产产生强制约束力,因此,法律要求结婚必须履行登记程序。
重要性:进行结婚登记是确立婚姻关系、明确夫妻双方权利义务必经的法律程序。
(2)程序
03
02
01
申请
登记
审查
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婚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审查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齐全,当事人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
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议学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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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拓展:同居关系
(1)两种情况
①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
②夫妻双方离婚后,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
(2)法律后果:
当事人不是夫妻关系,不享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同居期间当事人各自继承的财产,一般按照个人财产处理。
【特别提醒】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已存在有效的婚姻关系与他人持续稳定地同居会构成重婚行为,将受到法律惩罚。
无效婚姻 可撤销婚姻
不同点 ①无效婚姻是违反禁止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或是已有配偶,或是有不能结婚的亲属关系,或是不到法定年龄。
②对于无效婚姻,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相关组织都可以申请无效,人民法院可依法宣告无效。
③无效婚姻的宣告没有时间限制,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而裁判是否宣告无效。 ①可撤销婚姻是因为胁迫,本人不自愿,或者因为隐瞒重大疾病产生的认识错误,如果知道就不会结婚。
②受胁迫和隐瞒重大疾病的两类可撤销婚姻,只有当事人可申请撤销,人民法院必须依当事人的申请撤销。
③可撤销婚姻当事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超出规定的时间则不能再提出申请,如需解除婚姻只能走离婚程序。
相同点 二者自始都没有法律约束力。子女和财产的处理规则相同,都是按同居关系处理。
知识拓展: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
王伟与吴丽在老家登记结婚后,便到城里打工。王伟在工作单位结识了同事杨辉。隐瞒了自己已经结婚的事实,同杨辉谈恋爱并在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