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第2课时 严格遵守诉讼程序
学习目标
知识
目标
1.起诉与应诉;2.审理与判决;3.二审程序
素养
目标
法治意识
通过起诉与应诉、审理与判决的探究,使学生知道诉讼程序
科学精神
正确理解起诉与应诉、审理与判决、二审程序
学习重点
起诉与应诉、审理与判决、二审程序
学习难点
开庭审理、二审程序
[对应学生用书第132页]
知识点一 起诉与应诉
1.起诉:起诉是由原告实施的,是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人民法院予以审判的诉讼行为。在我国,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均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
2.法院受理:起诉应弄清案件性质与法院受理范围。
(1)民事诉讼受理范围: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因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离婚、继承以及侵权等纠纷提起的诉讼都属于这一范围。
(2)行政诉讼受理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涉及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许可、行政不作为等。
3.法院管辖:起诉应弄清法院的管辖权限。
(1)级别管辖: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为级别管辖。普通民事纠纷和行政纠纷所产生的第一审案件,通常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等。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的案件。
(2)地域管辖: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为地域管辖。民事诉讼多采取“原告就被告”即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原则,行政诉讼多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刑事诉讼多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所在地: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4.立案:我国案件受理实行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
(1)立案主体: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的立案主体是人民法院,刑事诉讼的立案主体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2)立案的基本条件:属于法院的受理和管辖范围;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1)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2)不予受理、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不予受理是指原告起诉时程序上不符合法院受理范围或条件,如适用仲裁的、不属于管辖范围的、离婚案件中调解和好后没有新理由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驳回起诉是指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原告不具备起诉条件,如主体不合格、被告不明确、没有具体的诉讼事实和理由;驳回诉讼请求是指当事人的请求在法院审判时在实体上得不到支持,如证据不足。
5.应诉:人民法院登记立案后,要将原告提交的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被告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答辩状,再由人民法院把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被告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在这一阶段,人民法院还要确定开庭审理日期,并通知双方当事人。
知识点二 审理与判决(以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为例)
1.开庭审理
(1)开庭准备: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
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基本情况,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2)法庭调查:这是开庭审理的核心,法庭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全面调查。具体程序是: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宣讲鉴定意见,宣读勘验笔录;审判长对调查认定的事实和当事人争议的问题进行归纳总结。这一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出示证据并对对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质证主要围绕证据是否客观存在、是否与案件有关联、是否合法取得等问题进行。
(3)法庭辩论:当事人在法官的主持下,依据法庭调查查明的事实和证据,阐明自己的意见,反驳对方的主张,相互进行辩论。具体程序为: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互相辩论;审判长分别征询原告、被告的最后意见,询问双方是否同意调解,如同意,合议庭主持调解,如不同意,合议庭休庭评议。
(4)休庭评议: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退庭进行评议,就案件的性质、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是非责任和处理结果得出结论。
(5)宣告判决:合议庭当庭或择日宣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