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第四单元 社会争议解决
第十课 诉讼实现公平正义
第一框 正确行使诉讼权利
思维导图 核心关注
两个制度:回避制度;法律援助制度
三大权利:诉讼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高中历史 必修1 第一单元 古代中国的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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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题1 诉讼权利面面观
尽管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存在诸多差异,但是无论在哪种诉讼活动中,当事人都依法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承担相应的诉讼义务。在起诉、应诉、审理、判决等各个阶段,司法机关、当事人等均应当严格遵守诉讼程序,合理运用证据规则。司法机关依法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公正裁判案件,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探究与分享】孙某与赵某发生借贷纠纷,赵某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孙某偿还借款。在开庭准备阶段,赵某申请人民陪审员王某回避,理由是孙某是王某的学生,老师可能偏袒学生作出对其有利的判决。经调查,王某曾是某中学的教师,孙某是该中学的毕业生。但孙某进校时,王某已经退休,二人并不认识。于是人民法院作出决定,驳回赵某的申请。赵某不服,申请复议。人民法院经复议,维持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
探究问题:“任何人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请结合案例,谈谈你对这句法律谚语的理解。
提示:“任何人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意思是说:任何案件的当事人都不可以充当自己案件的法官,否则,他作为裁判者,就不具备道德上的正当性和合法性。裁决案件的法官、审判机构应当是一个独立、无偏私的中立机构,在控辩双方之间不偏不倚,并且与案件本身没有利益牵扯。如果在诉讼程序上没有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即使最后的实体结果是公正的,当事人仍然会对裁判结果产生不满情绪,从而影响司法公信力。
课堂探究
一、诉讼权利
为充分保障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诉讼法赋予当事人广泛的诉讼权利,司法机关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这些诉讼权利。
【提示】诉讼权利是指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享有的权利,诉讼权利不仅是当事人运用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而且是当事人参与诉讼活动、推进诉讼过程的重要手段;既是诉讼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诉讼法规范的重要内容。诉讼权利是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基本保障与必备手段,
【相关链接】在诉讼过程中,司法机关办理任何案件均应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因素的影响。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重要宪法原则在诉讼领域的体现。
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二、当事人有委托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权利
1.适用情况:当事人因身陷纠纷而参与诉讼时,很可能面临缺乏法律知识与技能、无暇参加诉讼活动等问题。此时,当事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帮助其进行诉讼。
2.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的主要职责:根据事实和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使案件得到公正的审理。
【名词点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
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帮助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称为诉讼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称为辩护人;帮助被害人、自诉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称为诉讼代理人。
【拓展】诉讼代理人与辩护人的关系
(1)联系。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都是为了维护各自委托人利益而参加到诉讼中,都与案件处理后果没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二者在诉讼权利和义务以及一些程序上有许多相通的地方。
(2)区别。
①对象不同。辩护人是针对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及自诉案件中的被告而设立的。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帮助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以及在刑事诉讼中帮助被害人、自诉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称为诉讼代理人。
②诉讼地位不同。辩护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诉讼代理人只能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
③方式不同。辩护人除了因为委托进入诉讼,还可以通过人民法院指定进入诉讼;诉讼代理人是受被代理人委托进入诉讼的。
三、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1.回避制度的含义:在诉讼中,当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具有法律规定不宜参加案件审理或有关诉讼活动的情形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其退出,这就是诉讼法中规定的回避制度。
2.回避制度的意义:回避制度有利于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消除当事人的疑虑,增加裁判的正当性。
【拓展】回避的方式有自行回避、申请回避、指令回避三种。
自行回避是有关办案人员发现存在法定事由后主动要求退出本案诉讼活动;申请回避是当事人等认为有关办案人员存在法定事由并提出申请要求其退出本案诉讼活动;指令回避是有关办案人员存在法定事由应当回避,但其本人未主动要求,当事人等也未提出申请,而由司法机关依照职权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