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第二单元 家庭与婚姻
第六课 珍惜婚姻关系
第一框 法律保护下的婚姻
思维导图 核心关注
一个自由:婚姻自由
两种态度:珍惜婚姻、慎重离婚
两种程序:结婚登记、离婚登记
四个条件:结婚必须符合的四个条件
高中历史 必修1 第一单元 古代中国的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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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题1 珍惜婚姻
婚姻是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以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结合。婚姻关系的成立有三个基本的法律特征:第一,结婚的主体是男女两性;第二,结婚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申请结婚的双方必须遵守法律规定,履行法律规定的结婚登记程序;第三,结婚行为的法律后果是,双方当事人确立法律上的夫妻关系,并由此确定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夫妻关系一旦确立,未经法律程序,任何单位、个人或夫妻双方都无权解除。
【探究与分享】◆男青年小武的父亲与女青年小美的母亲是表兄妹。小武与小美青梅竹马,两人年龄相差3岁。经过多年追求,小武如愿在24周岁时与小美登记结婚。婚姻登记机关并不了解两人的亲戚关系。
◆男青年小张与同村女青年小梅恋爱。两人在村里举办婚礼后,就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
◆男青年小罗19周岁,经人介绍认识同龄女青年小英。两人恋爱一年后准备结婚。由于小罗的年龄未达到法定婚龄,于是小罗伪造证件,与小英登记结婚。
探究问题:上述情形中,当事人的婚姻是否受法律保护?为什么?
课堂探究
提示:①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的亲等计算方法,情形一中的小武的父亲与小美的母亲是表兄妹,二人属于三代旁系血亲。因此,小武与小美是四代旁系血亲。民法典规定的禁止结婚的情形是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小武与小美不属此列。另外,小武在24周岁时与小美登记结婚,小美与小武年龄相差3岁,因此,小美的年龄是21周岁或27周岁,小武和小美均达到了法律规定的结婚年龄。可见,小武与小美的婚姻是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成立的婚姻。
②情形二中的小张与小梅未办理结婚登记,属于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是两人可以通过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的方式,确立受法律保护的婚姻关系。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③小罗登记结婚时年龄未到22周岁的法定婚龄,不具备登记结婚的条件,属于无效婚姻。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小罗与小英的婚姻不受法律保护。
一、结婚的含义和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
1.结婚的地位和含义:结婚是夫妻关系的起点,是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婚姻关系的行为。
2.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婚姻自由是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民法典还规定了一夫一妻,男女平等,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等基本原则。
【拓展】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不容许任何一方对他方进行强迫、欺骗、乘人之危或任何人加以包办及非法干涉。
婚姻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离婚自由是指夫妻双方有共同作出离婚的决定,达成离婚协议的权利,或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婚姻关系无法继续维持的情况下,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提出离婚诉讼的权利。
【名词点击】一夫一妻
一夫一妻,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任何人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
配偶。法律禁止重婚,也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点拨:一夫一妻制原则对全社会的婚姻家庭行为和婚姻家庭关系具有普遍的强制性约束力。具体而言,任何人,不论其地位高低、财产多少,都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已婚者在配偶死亡或双方离婚之前不得再婚;一切公开的或隐蔽的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的两性关系都是违法的,应当予以处理和制裁。
二、珍惜婚姻
1.双方义务:结婚建立的是一种长期的身份关系,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还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2.珍惜婚姻:严肃对待婚姻、珍惜婚姻,既是对自己负责、对配偶和子女负责,也是对社会负责。
【注意】包办婚姻是男女双方不是基于自愿结合,而是由第三者(包括父母)违背婚姻自由的原则,包办他人婚姻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拓展】婚姻关系的成立有三个基本的法律特征。第一,结婚的主体是男女两性。第二,结婚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申请结婚的双方当事人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履行法律规定的结婚登记程序。双方当事人的结婚行为如果不符合民法典就结婚行为所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会导致双方当事人不能获得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第三,结婚行为的法律后果是双方当事人确立法律上的夫妻关系,并由此确定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